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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2 蘋果日報:緊急遊行須先申請 大法官:違憲


【王吟芳、劉志原╱台北報導】在反服貿學運衝突升高之際,因2008年的「野草莓運動」衍生的《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違憲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第718號解釋,認為現行《集遊法》要求一般性與緊急性、偶發性的集會遊行,均要事前申請許可,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集會自由,因此將部分條文宣告違憲,應於明年1月1日起失效,由立法者另行修法規範。

2008年陳雲林來台期間,台大助理教授李明璁發起野草莓學運到行政院靜坐抗議,被依違反《集遊法》起訴,台北地院法官裁定聲請釋憲。

學生佔議場不適用

李明璁昨對解釋結果感到欣慰,但他希望將來集會遊行全面改為報備制。
大法官書記處副處長劉麗芬指出,這幾天學生佔領議場屬室內集會,不適用本號解釋,而立法院外集會遊行,學生有提出申請。所謂緊急性是指「事起倉促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偶發性則指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發起人。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昨強調,大法官曾在1998年做出釋字第445號解釋,認為《集遊法》採事前許可制合憲,這次718號解釋補充認為緊急性與偶發性集會遊行難以事前申請,應修法區隔。

破壞公物仍有刑責

但昨有多達6位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認為應宣告《集遊法》的許可制違憲,改採報備制。台權會也指出,本號解釋骨子裏還是認可現行許可制的威權概念。律師丁榮聰提醒,未來雖突發性、偶發性的集會遊行可不用事前申請許可,但若活動中有人破壞公物、不服警方指揮,還是可能有妨害公務等刑責。

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322/35718068

〔記者項程鎮、洪美秀、黃美珠/綜合報導〕曾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遭學校解聘的老師,將有機會重返教職!
大法官 訂一年落日條款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七○二號解釋,大法官認為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老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聘任」的條文違憲,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大法官並訂立「落日條款」,要求主管機關從昨天起,須在一年內檢討修法,否則一年後條文失效。
大法官強調,教師法上述「行為不檢、不得聘任條款」,形同讓犯過錯的教師終身不得再擔任教職,未考慮當事人可能改正,也未訂定再予聘任的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已過度限制了憲法保障民眾的工作權,並違反比例原則。也就是說,未來當曾經被依「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的老師,日後想去新的學校求職時,學校不得再以這個條文做為拒不聘任的理由。

(中央社記者葉子綱雲林縣25日電)雲林縣政府制訂「 碳費徵收自治條例」,被中央打回票,縣府今天表示, 基於地方財政自主權及自主立法權遭侵害,有違憲法保 障地方自治制度設計精神,將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雲林縣碳費徵收自治條例」在今年3月25日經雲 林縣議會三讀通過,號稱全國首創,徵收對象以使用燃 煤、重油、石油焦為燃料的高汙染產業,認為這是溫室 氣體造成極端氣候的元凶。

憲改 小英:當選後讓社會討論

中央社 – 2011年4月30日 下午2:10(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30日電)民進黨主席蔡英文今天指出,未來的憲政改革,是要追求一部理想的憲法,必須以人民為核心價值。媒體詢問她是否考慮推動修憲或制憲,她說,2012當選後,讓社會討論、凝聚共識。 前總統李登輝與蔡英文今天出席群策會「終止動員戡亂時期20週年紀念研討會」。李登輝致詞說,他終止動員戡亂,代表國共內戰結束,透過一連串修憲,用變通方式,凍結中華民國憲法,實施以台灣為主體而量身修訂的增修條文,無法透過制訂新憲法一步到位,他真不滿意,但在當時政治環境,是不得不然。 李登輝說,台灣雖擁有民主制度,但還不是一個正常國家,主體意識尚未完全建立,反動者如今掌握國家機器,享受民主果實,卻回頭打壓台灣民主發展,要有取回政權的決心,只要有信心,台灣絕對會落實制憲正名,完成正常國家的目標。 蔡英文專題演講指出,中華民國憲法是國民黨政府在中國制訂,以中國為設計主體,和台灣土地沒有直接連結;藉由一次次修憲,雖然結果不見得盡如人意,但經由朝野參與修憲過程,給予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的一定正當性,形塑人民的國家意識,憲法不再是全盤從中國接收、複製來的冰冷文字,開始注入人民的意志。


她說,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以及歷次修憲,並沒有讓憲法成為台灣人民集體共識,這是未來憲政改革最需要繼續努力之處。 她說,未來的憲政改革是要追求一部理想的憲法,必須以人民為核心價值,首要目的是給人民幸福,讓中央政府權責相符,讓執政者決策能回歸民意,落實責任政治與法治政治;應擴大公民參與,讓人民共同思考憲法走向,讓人民決定怎樣才是一部可以帶領大家往前走的幸福憲法。 她說,期待再一次政黨輪替,向世人展示台灣更輝煌的民主成果,同時讓中國學習民主自由的普世價值,了解人民才是國家主體,尊重台灣要作自己主人的集體意志,才能擺脫歷史框架,尋求兩岸和平真正的新契機。 對於媒體追問是否考慮推動修憲或制憲?她說,當選後,會讓社會討論,等到人民有足夠共識時,再進行下一階段進程;憲政體制是國家大事,需要人民理性討論及社會對話、共識凝聚的過程,不是主政者主觀意識可決定的,主政者的責任是促成社會對話與討論,凝聚共同意志。1000430

出處 http://tw.news.yahoo.com/%E6%86%B2%E6%94%B9-%E5%B0%8F%E8%8B%B1-%E7%95%B6%E9%81%B8%E5%BE%8C%E8%AE%93%E7%A4%BE%E6%9C%83%E8%A8%8E%E8%AB%96-061002039.html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30日電)台北市立和平醫院8 年前院內感染SARS,有醫師不滿遭強制隔離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690號解釋,認為強制隔離 為維護人民安全,有必要性,宣告合憲。

〔記者項程鎮、林恕暉、楊國文、古明弘、黃敦硯/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釋字第689號解釋,對於採訪權與隱私權爭議,大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又勸阻不聽的裁罰規定「合憲」;一般解讀本案釋憲結果是「內政部贏了、蘋果日報輸了!」
全案係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不滿跟拍名人孫正華及其夫婿苗華斌時,遭警方及台北地院以違反社維法而裁罰1500元,王煒博認為損害新聞自由而聲請釋憲;昨天釋憲認定未違憲後,王煒博無法翻案聲請再審。
對此結果,內政部執行秘書劉文仕說,感謝大法官採納內政部的見解,現行法制內排除惡意跟追者,此條文是唯一即時有效的工具,是保障一般人民之行動自由及個人隱私,「絕無侵犯新聞採訪自由之意旨」,大法官解釋也認為該法條必須有「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及「經勸阻不聽」三要件才構成違法,內政部將責成警政署依此精神及規定嚴格執行,並強化教育訓練,希望在不妨害正當採訪行為前提下,確保新聞自由與人民權益。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公布「狗仔跟監釋憲案」的憲法法庭訴訟代理人名單,內政部方面由該部參事劉文仕代表出庭,訴訟代理人為陳清秀、蔡震榮、尤英夫等學界和律師界人士,大法官將在6月16日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最慢開庭後一個月內公布釋憲內容。

新頭殼newtalk 2010.12.22 林禾寧/綜合報導

曾經2度通過全世界暫停死刑執行決議的聯合國大會(UNGA),今年又在紐約時間21日召開的第65屆大會中,再次通過第三份全球暫停使用死刑的決議(Resolution)。對此,世界反死刑聯盟(WCADP)也發表新聞稿表示歡迎,並認為這個決議讓「全球廢除死刑的陣營更穩固」。

〔記者羅添斌、蘇永耀、姚介修、陳慧萍、李欣芳/綜合報導〕對於馬政府即將與中國共組兩岸經合會,立法院民進黨團昨痛批,兩岸經合會是架空政府公權力、不受國會監督的大怪獸,不但違憲破壞民主機制,也讓台灣主權嚴重倒退,黨團將要求釋憲機構解釋經合會的適法性。立委李俊毅說,民進黨不可能當啞巴在野黨,將由黨中央研擬對策,盡全力反對到底。
如太上機構 將架空公權力
民進黨中央表示,反對設立既不受國會監督、也無社會共識的兩岸經合會。民進黨發言人鄭文燦指出,ECFA經合會的設計,是北京的劇本,打算把兩岸關係特殊化,成立常設性的太上組織架空台灣政府公權力,甚至凌駕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
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昨應馬政府之邀率團抵台,參加第六次江陳會談,從機場到圓山飯店、參訪故宮等行程,馬政府派出大批警力護衛,但阻擋不了台灣民眾向中國嗆聲抗議聲浪,陳雲林所到之處都有民眾嗆「一邊一國」、「ECFA要公投」、「無條件釋放劉曉波」、「陳雲林滾蛋」等訴求。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法界人士質疑,總統馬英九為提名自己屬意的司法院正副院長人選,不惜逼退前司法院長賴英照和副院長謝在全,要兩人辭去大法官,形同總統帶頭違憲,已傷害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的立法精神,破壞大法官八年任期保障體制。

關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國會審議問題,目前的爭論多環繞著「究應『比照』條約案進行二讀的包裹式表決抑或依一般法案逐條審查之三 讀程序」的主軸開展。然而,ECFA所引發的憲政問題尚不僅止於此,更為嚴重的是,其將觸及國家統治行為核心的權力,先委託私人行使,再進一步讓渡予由私 人組成的「超國家」委員會掌控,已引發深刻的憲政問題。

將 國家公權力之行政任務委託私人行使,雖非
為我國《憲法》所禁止,且為《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 個人辦理」)所明定,惟此公權力授予私人行使,應屬例外,為貫徹法治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必須受到相當限制。除了必須有法律授權以外,尚要求「授權行使 公權力的內容與範圍必須具體明確」以及「僅得就權限一部分為之,不得為全部權限之委託」。更為重要的是,前述的要求,僅係就「一般性的行政權力」而言;若 涉及的係具有統治意涵的國家行為,本於統治行為之高度政治性以及所相應之民主正當性要求,性質上即根本不適於進行權力委託,否則將嚴重破壞憲政精神與《憲 法》架構下的權力監督制衡機制(例如,即使法律授權,總統亦不能授權私人代為決定
、提名大法官)。

〔中央社〕澄社今天表示,將邀請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全體委員,針對公審會的角色與職權、現行公投的限制與何謂合乎規則的公投案進行公開辯論;若辯論不成,舉行論壇或座談也可以。





澄社上午召開「公投審議委員會應與社會對話」記者會,針對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簡稱公審會)連續 2次封殺民間所提的ECFA公投案提出批評。澄社執委顧忠華、洪裕宏質疑,公審會委員駁回人民ECFA公投案的理由已經逾越自己的權限,不應自我擴權作實質審查,進而呼籲「公審會委員別鬧了」。


〔中央社〕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677 號解釋,指監獄行刑法中受刑人於服刑期滿次日午前釋放的規定違憲,應自今年6月1日起失效,並改為服刑期滿當日午前釋放。




監獄行刑法第83條規定,受刑人服刑期滿後,應於刑期屆滿隔日午前釋放。1 名因犯下強盜等罪遭判刑定讞、正在綠島監獄服刑的潘姓受刑人,因刑期至今年 6月11日期滿,認為該項規定將讓他多關1 天,因而聲請釋憲。

〔記者項程鎮、劉志原、楊國文/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召開第一三五三次會議,決議不受理死刑定讞犯鍾德樹聲請的釋憲案,大法官駁回主要理由,認為死刑並無違憲問題,且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犯在第三審不須強制辯護的法條並不違憲,也無補充解釋必要,所以不須暫時停止執行死刑。鍾德樹是司法史上唯一經法務部長(前部長施茂林)簽署死刑令,卻還沒執行的死刑犯,他共提出三次釋憲,先前兩次,大法官決議不受理,這次釋憲案在本月十五日提出,只隔十一天大法官昨決議不受理,和其他釋憲不受理案相較,大法官這次效率相當快,顯示大法官一貫認定「死刑沒有違憲問題」的立場,沒有改變。

對此,鍾德樹家人不願接受媒體採訪,鍾德樹哥哥僅透過「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表示,家人對此結果非常擔心,但仍盼有機會翻案。

法務部:依法妥適處理

法務部則慎重發布新聞稿指出,鍾德樹殺人案正由法務部參事審查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事由,若審核確認沒有不執行的事由,將依法「妥適處理」。

但「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欣怡強調,當初遞狀時因一時疏忽,呈交舊版釋憲狀,最快下週一(二十九日)會再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對結果表示遺憾,他認為大法官不該認定死刑犯三審時不須強制辯護。

廢死聯盟:將再提聲請

最高檢察署昨指出,涉嫌縱火造成三死十八傷重大死傷案的死刑犯鍾德樹,九十二年八月被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後,迄今共向該署聲請多達廿二次非常上訴,但提起非常上訴必須是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有「審判違背法令」等事由,多位檢察官認定並不符合非常上訴條件,均將聲請案駁回,檢察總長未曾替他向最高法院提過非常上訴。

前法務部長施茂林曾在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批准鍾德樹死刑執行令,當時施茂林還函請最高檢察署於文到三天內依法執行;法務部昨天指出,由於執行令核發後超過三天未執行,施茂林三年前批的執行令已失效,本案釋憲被駁回後,未來若無釋憲、再審、非常上訴等三種不執行事由,依法須由新任法務部長曾勇夫重新核發執行令。

鍾死刑執行令 須重簽

鍾德樹當初被槍下留人的原因,主要是執行死刑消息曝光後,反對死刑團體積極奔走,鍾德樹的律師王寶蒞經法務部同意,到最高檢察署調卷三天,並緊急聲請釋憲,法務部依二○○五年一月十二日修正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釋憲、再審、非常上訴皆可為暫停執行事由,因而一拖三年四個月,迄今未槍決。

鍾德樹因與兒童心算班女負責人黃秋閔有金錢糾紛,二○○一年四月二日中午到加油站購買汽油後,前往桃園市佳育心算班慈文分校縱火,造成黃秋閔和學童羅冠麟死亡,十九名幼童輕重傷;另一學童鄭皓丞延至十七天後傷重不治。



小法典—聲請釋憲不受理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民眾、政黨、法人團體和政府機關,原則上都有權聲請大法官釋憲,前提是需要法院在確定判決適用的法律牴觸憲法時,大法官才有可能受理釋憲,否則不經實質審查就直接決議不受理。

釋憲案若被大法官認定不受理,未來雖可再度提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也未限制,但被重新採納的機會不高,通常都會再度駁回。

以昨天公布的鍾德樹聲請釋憲不受理案為例,鍾德樹因殺人被判死刑確定,已符合聲請釋憲需要確定判決的初步要件,但大法官認為判決引用的法律沒有違憲,因此認定沒有實質審查案情必要,於是決議不受理。 (記者項程鎮)

旅法台團嗆馬政府 打壓人權

〔駐歐洲特派記者胡蕙寧/十二日倫敦—巴黎報導〕總部設於巴黎的亞洲國家人權協會(FPADH)十三日將舉行一場亞裔社團人權日活動,台灣僑民與學生已經組織動員,將在該活動中播放影片與演說,向歐洲關心亞洲人權的團體控訴台灣人權與新聞自由倒退、馬政府配合中國共同在國際間打壓人權的行為。台灣留法學生格瓦推表示,今日的台灣政府不僅是中國民主化的最大阻力,更是中國共產黨壓迫亞洲人權的幫凶。台灣人權衰退已危及亞洲各國的人權狀況。

亞洲國家人權協會是由亞裔人權鬥士所組成的跨族裔聯合會,為目前法國觀察亞洲人權狀況最有聲望的組織。

格瓦推說,馬英九信仰威權專制,緊密配合中國價值。馬英九從政以來的歸順,已經成了中國最耀眼的成績單。馬政府作為無疑是賦予中國「染血的民族主義」正當性,也延長並成為共產黨非人性統治的最佳助力。

台灣留法學生在演說中將陳述,台灣原是亞洲的人權輸出國,這一年竟披著民主國家的外衣,進行種種打壓人權的舉措,並甘為中國專制政權當打手,合作打壓亞洲其他國家的人權。他們決定在這場名為「亞洲與新聞自由」的展覽與研討會中站出來聲討,與亞洲各國人權關懷者進行交流。

自由時報:馬稱兩岸非國與國 李斥叛國

〔記者林毅璋/台北報導〕李登輝前總統昨晚應邀出席群策會所舉辦的「珍愛台灣.同心作伙行」二○○八年募款餐會致詞時強調,台灣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也是個「主權在民」的國家。馬英九毫不在乎選舉期間「台灣前途必須由二千三百萬台灣人來決定」的承諾,枉費他還是哈佛博士,連台灣的地位都搞不清楚。


李:台灣前途 應交由人民決定

李登輝說,台灣人民選擇馬英九執政,絕對不是代表授權給馬將台灣「去主權化」,這個權力是掌握在二千三百萬的台灣人民手中,如要改變,就應舉辦公民投票,讓人民決定自己的前途。

李登輝批判馬英九的台灣與中國不是國與國關係說辭,強調台灣與中國至少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馬政府竟然自我去主權化,宣稱兩岸只是一種特別的關係,不是國與國的關係,這不但是背叛國家,也超過人民對他的信託,毫不在乎選舉期間「台灣前途必須由二千三百萬台灣人來決定」的承諾。

李登輝也批評,台灣主權問題是國際問題,台海現狀不可以片面改變,絕對不要以為國共兩黨關起門來,把台灣前途做個決議,就可以瞞天過海,馬政府向中國傾斜,美日等國已紛紛提出警告。李說,馬政府為了包機直航、觀光客來台而承認不存在的「九二共識」。他強調,他曾當面告知馬英九並無「九二共識」,請馬不要再說「九二共識」一事。

李前總統認為,馬政府與中國國民黨的作為是台灣民主陣營的外部威脅;但像陳前總統海外匯款案所暴露出的民主集體腐化,卻是心腹之患。


台獨聯盟要求馬集團停止賣台

〔記者黃維助/台北報導〕面對馬政府向中國傾斜的兩岸政策,台灣獨立建國聯盟昨天召開二○○八年世界中央委員會,並發表聲明,要求馬集團即時停止掏空經濟及出賣台灣主權的行為,馬政權若再執意蠻幹出賣台灣,群眾就應進行強烈抗爭。

台獨聯盟指出,馬政府在國家主權上不斷自我矮化,向中國靠攏,已構成國共兩黨意圖共同改變台海現狀的危險,但台灣自古即不屬於中國,凡是處心積慮計謀戕害台灣獨立自主發展的政黨和政客,台灣人民應群起而攻之,因為台灣是處於一種只許獨立進步而不容逆轉投降的現狀。

對於如何維護台灣主權一事,台獨聯盟表示,由於選舉影響台灣前途的走向,必須結合國內外台灣人的力量,在未來的選舉重新贏回本土政權,始有可能推動台灣正名、制憲及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等目標。

(本文原載於20080907自由時報)

選黨主席》獨派不斷遊說 代陳師孟領表


聯合 更新日期:2008/04/15 16:30 記者林修全、李濠仲/台北報導

  獨派大老辜寬敏昨天派人領取民進黨主席參選表格,為民進黨魁之爭投下變數!據了解,辜寬敏對自己是否披掛上陣,尚未完全決定,目前仍以推舉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參選為主,面對獨派來勢洶洶,青壯派成員準備軟回應,直接訴求「世代交替」,讓獨派推出的人選和已登記的立委蔡同榮被自動汰換。

  陳師孟是近日民進黨黨主席傳聞人選,雖然他在兩週前曾表達「心有餘而力不足」,有更適合的人可以擔任,但據了解,後續仍有多位黨內人士勸進,積極遊說陳師孟出馬。

  曾和陳師孟深談過的當代雜誌總編輯金恆煒表示,「陳師孟並非沒有意願」,但有技術上的問題要克服。也就是陳師孟為民進黨失聯黨員,有無參選黨主席資格,須靠民進黨幫忙「解套」,陳師孟才有可能參選。

  辜寬敏昨天曾與金恆煒、新聞局長謝志偉和二十一世紀憲改聯盟總召集人洪裕宏會晤,洪裕宏今天表示,辜寬敏對於自己是否參選,尚未決定,辜寬敏主要是支持一些人,若是陳師孟沒有出來,辜寬敏才會考慮。

  對於辜寬敏是否參選,辜寬敏的妻子、台灣北社副社長王美琇表示,辜寬敏這兩天還在思考,聽取各方意見。

  洪裕宏也說,辜寬敏也不排除其他好的人選出來,那辜寬敏也不用出來,不只是陳師孟,若有別人不錯也可以,像前總統府秘書長葉菊蘭,辜寬敏也覺得很好。

  儘管獨派人士推出的人選尚未定案,只是青壯派成員對於世代交替的共識已漸漸形成,可望推出自己屬意的人選。

  但為避免黨主席選舉再度撕裂民進黨,青壯派成員私底下也達成共識,不論是獨派所推出的人選,或是蔡同榮,都不會正面交鋒。

  一位青壯派成員就說,現在整個社會都期待民進黨改革,也希望看到民進黨世代輪替,才能帶給民進黨希望,因此,包括蔡同榮和獨派人士都必須回應這項訴求。

  此外,繼辜寬敏領表後,今天上午一位民進黨基層黨工、「向日葵運動」發起人之一的張家倫,前往中央黨部領表,表達有意參選民進黨主席。

(本文原載於20080415聯合報)

防一黨獨大 學者籲選票制衡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由「二十一世紀憲改聯盟」主辦的「民主深化行動」系列座談會,昨以「一黨獨大的民主危機?」為題進行研討,與會學者專家呼籲民眾思考,如果二十二日投票結果讓行政與國會部門多數政黨相同,將讓台灣民主權力失衡。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陳曼麗表示,國民黨應該告訴人民,如果馬英九當選,未來權力如何制衡?否則人民將會無奈四年,她以過去向國民黨系統遊說的經驗為例指出,「他們(指國民黨陣營)比較敷衍」,即便在野快要八年,藍軍立委還是比較不願意資訊公開。

陳曼麗說,如果國民黨勝選,未來行政與國會系統都是國民黨,監察院又沒有人,將會喪失制衡力量,台灣好不容易得來的民主,將會「倒退嚕」。

澄社社長詹長權表示,國民黨在立法院絕對多數,歧視、壓迫其他政黨論政空間,在這樣的情勢下,任何有利國計民生的事情,都不可能發聲,也壓抑台灣人的民主心靈。

台灣青年智庫法律與政府研究中心籌備處主任黃帝穎表示,過去德國納粹一黨獨大,賦予希特勒專制權,衍生後來大屠殺,把德國帶進世界大戰,因此德國後來才會建立一套防衛性民主,可見政治沒有制衡的可怕。

黃帝穎指出,如果單一政黨已經掌握立法權近四分之三席次後,還要取得行政權,將破壞權力分立、機關制衡的憲法基本原則,有智慧的台灣人應該在二十二日用選票捍衛民主憲政的基本價值。

(本文原載於20080316自由時報A6版)

法部力推 防堵潛逃 羈押無上限
中時 更新日期:2008/02/04 04:39  劉鳳琴台北報導

 重大經濟及刑事犯罪被告,於判決確定後相繼外逃的案例層出不窮,變成司法耗時費力審判多年,被告被判刑確定後卻落跑無法執行,法務部希望修法仿德國法制,採取有罪判決羈押不受六個月限制;亦即未來只要檢方聲押一經地方法院裁准,羈押時限將不受限制。

 在檢方起訴品質低落,起訴定罪率偏低,且此舉嚴重違反人權及憲法保障的無罪推定原則等前提下,法務部此項修法方向勢必引發極大爭議。

 法務部常次朱楠指出,德國制度,宣判前的羈押不受六個月的限制,有罪判決後的羈押亦無時間限制;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所定之羈押期間有二個月或三個月的限制;尤其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羈押期間最多為九個月。

 由於羈押期間短促、手續煩鎖,法官都深怕出錯被處分,比如於羈押時間屆滿,一忙可能就忘了申請延押,為避免日後出錯,乾脆將被告交保,落得輕鬆省事。

 羈押是偵審刑事案件的非常手段,非必要不宜羈押,因此,多數的法官在證據已掌握下,會讓被告交保。但重大經濟罪犯,卻常利用交保之機潛逃國外,因此,不得不重新審視慎重交保的重要性。

 法務部為防止刑案被告逃匿,曾訂定「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但這套要點又防堵了多少重大經濟罪犯潛逃?

 去年四月廿六日中興銀行掏空弊案判決確定,基於前車之鑑,次日北檢即火速簽發通知書,要王玉雲五月四日到案執行。

 但王玉雲卻向高院聲明異議,高院以確定判決等相關卷宗尚未移送地檢署,未給予緩衝時間,裁定執行命令不當、予以撤銷,遲至七月四日高院始將確定判決卷宗移交高檢署。

 等囑託執行的公文轉到高雄地檢時,已是八月了,王玉雲早就利用這段空檔從容外逃。

 與王玉雲同案,被依背信等罪判刑六年八月的中興銀行前總經理王宣仁及判刑八年六月確定的台鳳集團總裁黃宗宏,與王玉雲有志一同,有罪確定就逃。

 王宣仁順利逃亡上海,黃宗宏的案件本來在二審就確定了,但法院讓他上訴到三審,亦使他有機會安排逃亡,幸而去年十一月初他現身基隆八斗子漁港準備偷渡時,意外被逮捕。

 防止重大經濟罪犯外逃,美國法律規定宣判時被告應到庭及有罪羈押的制度,其實值得我國參考。

(本文原載於20080204中時電子報)

檢肅流氓條例 部分條文違憲
自由 更新日期:2008/02/02 04:09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

「流氓」的定義將更明確!

  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規定,有「品行惡劣」、「欺壓善良」與「遊蕩無賴」等行為,只要有秘密證人檢舉,即可提報流氓感訓,大法官會議認為此條文定義不明確,且第十二條秘密證人制度,讓被檢舉人無法與檢舉人對質,違反比例原則,昨均宣告違憲,但為讓相關單位有時間修法,宣告一年後失效。

  至於白吃白喝、霸佔地盤及要挾滋事等流氓定義,大法官認為雖不明確,有檢討及修訂的必要,但還不到違憲地步,仍可繼續適用,一位法官指出,此一解釋,將可讓過去「陷害式檢舉流氓」的弊端消失,更為保障人權。

  最著名的流氓弊案是81年間,林姓男子愛上賴姓女子並結婚,但竟遭情敵買通秘密證人檢舉為流氓,被送感訓1年10個月,他出獄後也與妻子離婚,最後林某獲冤獄賠償270萬。

  此一聲請案,是台中地院郭書豪與桃園地院錢建榮兩法官審理流氓案件時,發現流氓定義不明,且「品行惡劣」等定義,有強烈價值判斷,有違法憲法第八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故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會議認為流氓條例中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敲詐勒索、強迫買賣及幕後操縱職業賭場、娼館、逼人為娼等行為,定義明確,可繼續適用,至於霸佔地盤、白吃白喝與要挾滋事3定義,不夠明確,應修正,但未到違憲程度,也可不修。

現行條文一年後失效

  解釋文指出,流氓條例中,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欺壓善良、品行惡劣、遊蕩無賴的規定,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違憲,另項違憲的為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證人可以秘密檢舉流氓,且不必出庭作證、對質,大法官認為,這限制了被檢舉人的證人詰問權,也宣告違憲,但為讓相關單位有時間修法,現行條文一年後失效。

(本文原載於20080202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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