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2 蘋果日報:緊急遊行須先申請 大法官:違憲
【王吟芳、劉志原╱台北報導】在反服貿學運衝突升高之際,因2008年的「野草莓運動」衍生的《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違憲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第718號解釋,認為現行《集遊法》要求一般性與緊急性、偶發性的集會遊行,均要事前申請許可,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集會自由,因此將部分條文宣告違憲,應於明年1月1日起失效,由立法者另行修法規範。
2008年陳雲林來台期間,台大助理教授李明璁發起野草莓學運到行政院靜坐抗議,被依違反《集遊法》起訴,台北地院法官裁定聲請釋憲。
學生佔議場不適用
李明璁昨對解釋結果感到欣慰,但他希望將來集會遊行全面改為報備制。
大法官書記處副處長劉麗芬指出,這幾天學生佔領議場屬室內集會,不適用本號解釋,而立法院外集會遊行,學生有提出申請。所謂緊急性是指「事起倉促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偶發性則指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發起人。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昨強調,大法官曾在1998年做出釋字第445號解釋,認為《集遊法》採事前許可制合憲,這次718號解釋補充認為緊急性與偶發性集會遊行難以事前申請,應修法區隔。
大法官書記處副處長劉麗芬指出,這幾天學生佔領議場屬室內集會,不適用本號解釋,而立法院外集會遊行,學生有提出申請。所謂緊急性是指「事起倉促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偶發性則指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發起人。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昨強調,大法官曾在1998年做出釋字第445號解釋,認為《集遊法》採事前許可制合憲,這次718號解釋補充認為緊急性與偶發性集會遊行難以事前申請,應修法區隔。
破壞公物仍有刑責
但昨有多達6位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認為應宣告《集遊法》的許可制違憲,改採報備制。台權會也指出,本號解釋骨子裏還是認可現行許可制的威權概念。律師丁榮聰提醒,未來雖突發性、偶發性的集會遊行可不用事前申請許可,但若活動中有人破壞公物、不服警方指揮,還是可能有妨害公務等刑責。
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322/35718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