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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力推 防堵潛逃 羈押無上限
中時 更新日期:2008/02/04 04:39  劉鳳琴台北報導

 重大經濟及刑事犯罪被告,於判決確定後相繼外逃的案例層出不窮,變成司法耗時費力審判多年,被告被判刑確定後卻落跑無法執行,法務部希望修法仿德國法制,採取有罪判決羈押不受六個月限制;亦即未來只要檢方聲押一經地方法院裁准,羈押時限將不受限制。

 在檢方起訴品質低落,起訴定罪率偏低,且此舉嚴重違反人權及憲法保障的無罪推定原則等前提下,法務部此項修法方向勢必引發極大爭議。

 法務部常次朱楠指出,德國制度,宣判前的羈押不受六個月的限制,有罪判決後的羈押亦無時間限制;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所定之羈押期間有二個月或三個月的限制;尤其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羈押期間最多為九個月。

 由於羈押期間短促、手續煩鎖,法官都深怕出錯被處分,比如於羈押時間屆滿,一忙可能就忘了申請延押,為避免日後出錯,乾脆將被告交保,落得輕鬆省事。

 羈押是偵審刑事案件的非常手段,非必要不宜羈押,因此,多數的法官在證據已掌握下,會讓被告交保。但重大經濟罪犯,卻常利用交保之機潛逃國外,因此,不得不重新審視慎重交保的重要性。

 法務部為防止刑案被告逃匿,曾訂定「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但這套要點又防堵了多少重大經濟罪犯潛逃?

 去年四月廿六日中興銀行掏空弊案判決確定,基於前車之鑑,次日北檢即火速簽發通知書,要王玉雲五月四日到案執行。

 但王玉雲卻向高院聲明異議,高院以確定判決等相關卷宗尚未移送地檢署,未給予緩衝時間,裁定執行命令不當、予以撤銷,遲至七月四日高院始將確定判決卷宗移交高檢署。

 等囑託執行的公文轉到高雄地檢時,已是八月了,王玉雲早就利用這段空檔從容外逃。

 與王玉雲同案,被依背信等罪判刑六年八月的中興銀行前總經理王宣仁及判刑八年六月確定的台鳳集團總裁黃宗宏,與王玉雲有志一同,有罪確定就逃。

 王宣仁順利逃亡上海,黃宗宏的案件本來在二審就確定了,但法院讓他上訴到三審,亦使他有機會安排逃亡,幸而去年十一月初他現身基隆八斗子漁港準備偷渡時,意外被逮捕。

 防止重大經濟罪犯外逃,美國法律規定宣判時被告應到庭及有罪羈押的制度,其實值得我國參考。

(本文原載於20080204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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