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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677 號解釋,指監獄行刑法中受刑人於服刑期滿次日午前釋放的規定違憲,應自今年6月1日起失效,並改為服刑期滿當日午前釋放。




監獄行刑法第83條規定,受刑人服刑期滿後,應於刑期屆滿隔日午前釋放。1 名因犯下強盜等罪遭判刑定讞、正在綠島監獄服刑的潘姓受刑人,因刑期至今年 6月11日期滿,認為該項規定將讓他多關1 天,因而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違憲解釋。解釋文指出,監獄行刑法第83條立法的時空背景,考量監獄在深夜時間作業困難、過去對外交通聯繫不便,並考量受刑人釋放後的人身、交通安全,目的正當。



不過,在受刑人服刑期滿後隔日才釋放,有侵害人身自由之虞,牴觸憲法第8 條保障的人身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因而宣告違憲。



釋字理由書指出,刑期執行期滿當天中午前釋放受刑人,並無違刑期執行期滿的意旨。宣告在服刑期滿隔日午前釋放受刑人的規定,應自6月1日起失效,改為期滿當日午前
 釋放,受刑人未來將可提早1天出獄。



本次共有3 名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唯一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陳新民,認為大法官提出的「執行期滿當天中午前釋放受刑人」,有大法官造法之虞,可能降低立法者修法的急迫感,造成立法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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