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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務部長曾勇夫在4/28日簽署張俊宏、張文蔚、洪晨耀、柯世銘四位死囚的死刑執行令,並於今(4/30)日晚間一口氣執行四案槍決,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下稱廢死聯盟)對此感到震驚與憤怒,並就法務部所舉之執行理由,特別澄清部分事實讓外界明瞭,以供社會公評:


一、 廢死聯盟於2010年3月29日以44位死刑犯之名義委任李念祖、顧立雄、高湧誠等七位律師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而因時間緊迫,其中張俊宏、張文蔚、洪晨耀、柯世銘四位確實未於釋憲當日附具合法的釋憲授權書。然而,關於欠缺授權書之程序事項,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於4月22日去函給七位律師,要求於文到十日(亦即2010年5月3日)內補正,另外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亦同步透過各監所瞭解各定讞死刑犯的釋憲意願。
二、 廢死聯盟於接到上開來函後,即分別接洽未出具授權書之四位死刑犯,其中張文蔚與洪晨耀表明拒絕,而柯世銘卻無任何回應,廢死聯盟特別派員前往台南看守所辦理接見,但台南看守所卻回覆柯世銘禁見中,故柯世銘是否堅拒釋憲並不清楚。而張俊宏則於4月26日出具親筆簽名之授權書,表明願意委任廢死聯盟代請律師提出釋憲,故張俊宏的釋憲聲請完全合法絕無疑義。
三、 依據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對於合法聲請釋憲中之案件,應不得送請法務部長簽令執行,然而法務部長漠視張俊宏之合法釋憲,違法簽署執行令,竟仍自稱依法行政,實為莫大諷刺。
四、 四位死刑犯在最高法院為定讞判決時,並無任何辯護人為其辯護,依據馬英九總統批准生效並具國內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關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死刑被告無論在任何階段都必須有辯護人為其辯護,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則違反此一公約,大法官原不應漠視此一國際公認之基本權利,有機會宣告該死刑判決違憲,然而法務部長曾勇夫卻莽撞乃至惡意漠視此一釋憲,越俎代庖在大法官未做成任何決定前,即踰越司法權認定聲請釋憲不合法,此一行政踰越司法的作為,不僅並非依法行政,反而可謂是草菅人命,法務部所謂之審慎執行,全屬謊言,法務部長應就此負起政治責任。
五、 廢死聯盟對於四年半之死刑零執行人權紀錄毀於一旦,感到痛心,也必須更堅定呼籲社會大眾重新思考,面對死刑此一制度的存廢還有疑義之時,我們法務部的處理方式竟然是「程序草率、加速執行」。因此我們呼籲應立即立法,停止死刑執行。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人本教育基金會
聯合聲明

201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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