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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1自由時報:憲法不保障愛滋之家?

【施威全】

我住的社區有安置HIV帶原者。此處私有住宅與社會性居所混合,有精神症安置公寓;有唐氏症者的家;有流民庇護所:每天可見移民勞工、觀光客與藥物成癮者排隊等床位。庇護所有愛滋病友,在CAFE、公園與商場自由出入與居民共處。

這些社會性住宅靠近市中心,方便被安置者通勤與消費,減低依賴,生活自主。過去收容所擺在荒郊,是變相的棄置與隔離,阻斷他們的文化生活。英國社會性居所,地方政府為主要提供者。此機制來自憲政規定:住是基本人權,讓無家可歸者有棲身處,地方政府的法定義務。台灣不一樣,各級政府把安置當成社福補助,國家與人民間的基本憲法關係含混,是殘缺的主權國家。

行政法層次,安置住宅在台灣也會遭遇土地使用分區問題。中途之家被當醫療健康業,規定不能在特定住宅區立足。依此規則,這些出入簡單、無商業活動的居所,與人車雜?的銀行與零售市場,被同等待遇。我住的社區,建蔽率低於三十五%,全二樓住宅,家戶有大於室內面積的前後院。在此,雜貨店不可開張,但精神病患與愛滋帶原者可入住。台灣實務執行卻相反,以不存在的、建立在錯誤假設的居住品質理由,強奪特定族群的住所權。

英國歧視法便明令愛滋帶原與病發者為身體障礙者,受到反歧視規定的保護。依歧視法,房東不能因你是台灣人,住這裡確會影響社區房價,所以不租給你;同理,也不能拒絕愛滋帶原者的住宅權。台灣人、愛滋患者與白人平等,是憲政問題,不是私法契約問題。違反歧視法者,刑事上得加倍處罰;民事上回復被害人的權益並賠償。

台北地院判決主張收容病患與居住權無關,認為憲法不涉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其錯在把憲法只當政治架構。憲法是經濟產物,多有國家在經濟事務上的表態,宣示如何介入人民間的利益衝突。這是社會法的法源,例如消費者保護法、勞動法。也所以西歐、美國至香港,有成套的反歧視法律,規範私法契約。按台北地院判決的憲政見解,反歧視法皆無效,勞基法與消保法該廢除。

此案爭議,住戶規約必須依平等權精神檢視其合理性,若不合理,法官該強制要求廢除或修正。台北地院的判決,是沒事實基礎的歧視。

(作者為英國歧視法協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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