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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1中國時報:NCC應採修正公視模式

【王立達】

大法官在六一三號解釋宣告NCC委員產生方式違憲,並且送給行政院一個大禮,把獨立機關也納入行政一體的範圍內。日前行政院打蛇隨棍上,提案修法將NCC委員改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此一決定忽略了社會各界對於通訊傳播主管機關獨立性與公正性的高度期待,也無視於大法官之所以宣告原規定違憲,原因之一正是擔心立法院在委員選任過程中涉入太深,可能影響其獨立性與公正性。這當然並不代表行政權因此就可以獨自操控,以另一種方式影響妨礙之。

事實上,社會輿論不時提出NCC應該採取公視董監事產生方式的呼聲。幾年前公視選任第二屆董監事,各方反應的確良好,普遍肯定其剔除了行政院所提人選中政治立場較鮮明者,不失為NCC的最佳參考對象。

公視董監事由行政院提名,經審查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提交行政院長聘任之。審查委員會則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行政院當時提出三十名董事候選人,審查委員則由各政黨依立委席次比例推舉。


這種運作模式具有兩項特色:第一,每位候選人都經過行政院提名,完全符合六一三號解釋中,要求獨立機關成員必須具備的行政權「臍帶」。第二,既然候選人完全由行政院提名,行政院對於審查委員會的決定,就沒有立場再提出反對意見。然而如果NCC真要採取公視模式,可能有以下三點必須特別加以留意。


首先,審查委員會應該採取較高的表決額度,以確保通過人選的中立性。公視現行的表決額度是七十五%,NCC則是六十%。由於NCC藍營推薦的審查委員原比綠營多一席,採六十%贊成即可通過的結果,在十一位審查委員中,最少只需要對方陣營的一票支持,就可獲得通過。如果提高到七十五%,則至少需要對方陣營三票的支持,才可過關。尤其下屆立委選舉即將改採單一選區制,未來大小政黨的席次差距將更為懸殊。NCC委員選任方式必須採取更高的表決額度,以保障小黨的實質參與空間,降低通過人選的黨派色彩,達成跨黨派中立的目標。


其次,審查委員會對於候選人應該逐一進行表決。NCC原本採取每位審查委員可投多票,一次表決所有提名人的方式,造成事先未商議共同投票策略的一方,明顯居於不利地位。在此種投票方式下,審查委員可自行決定要投下的票數,嚴重影響不同陣營票決實力的消長,反倒增強了各陣營事先約定投票策略的需要,不利於NCC淡出黨派立場、尊重專業的應有定位。


最後,應排除立委、黨工等政黨人士出任審查委員。公視模式運作良好,委員會審查時以專業素養與多元性作為主要考量,避開政治立場鮮明人士,是成功的最重要原因。如果容許政黨人士擔任審查委員,則不啻開放黨派力量長驅直入,專家審查委員會將完全喪失其功能,NCC委員原本選任過程中所出現的明顯政治操作、黨派立場超越專業等令人垢病之處,也難保不再出現。


(作者為美國印第安那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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