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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03中國時報:一句「權力下放」所帶出的問題

《社論》一句「權力下放」所帶出的問題

 

陳總統一句「權力下放」的政治語言,蘇貞昌立即有望成為中華民國行憲史以來,繼蔣經國以後權力最大的行政院長。不同的是蔣經國是威權時代的政治強人,他本人就是權力中心,而蘇貞昌的權力,卻是因為陳總統被迫「放手」而來,權力收放的樞紐,還是操在陳總統手裡。再講直接一點,既然只是「下放」,就可能是隨時可「收回」的。相信此刻的唐飛、張俊雄、游錫(方方土)、謝長廷等人都十分羨慕蘇貞昌,因為他們昔日都沒有那個歷史機遇,可以昐到總統主動「放手」。這句「權力下放」,更清楚道盡了當前台灣政治體制被嚴重扭曲的景況。
  

尤其不堪的是,陳總統對「權力下放」這句語言的使用,正是以憲法為對照組加以論述的。陳總統說「他決定除了憲法賦予總統職權,其餘黨政權力徹底下放、完全交付」,就是因為這句話講得實在太理所當然了,讓人聽了除了搖頭還是搖頭。陳總統所能行使的權力,不就是憲法所賦予的嗎?如果除憲法賦予之外,還有許多「其餘黨政權力」可以下放,這豈不是陳總統公開承認,他過去所行使的許多黨政權力,根本就逾越了憲法所賦予的權限?也或者陳總統根本就是在暗示,他所享有的權力還在憲法之上,由他片面決定要不要行使某些憲法未賦予的特定權力。用白話說,這不根本就是在「違憲濫權」嗎?而更可怕的地方正是在這裡,這種公然的「違憲濫權」,非得要等到掌權者自己身陷政治危機,面臨權位不保的關頭,才肯被動釋出,而且還保有隨時可能收回的彈性空間。陳總統一番「權力下放」的告白,道出了他的處境,卻也道出了他視憲法如無物的心態!而這種心態,已經六年了,再說一次,六年了!
  

在民主憲政中所謂「權力」的行使,清清楚楚是透過選舉的正當性為民意所授予的,它的行使是與政治責任信守連帶在一起的,同樣的它的操作也必須是受到憲法與法律所規範的。沒有任何的民主運作機制,會容許掌權者任意將民眾所授予他的權力視為私產,隨意加以「下放」給「黨政幹部」。換言之,「權力下放」的另一種說法,就是「權力的私相授受」,憲法可從來沒有賦予總統「下放權力」的權力,更何況,這些權力根本不是他原本所應行使的權力。
  

所以,比較正確的說法應是:此刻陳總統只是暫時停止了他的「違憲濫權」,而蘇院長則是恢復了憲法所賦予他的權力,也就是行使「全國最高行政機關」的權力,享有政策與人事的主導權力,不必再像過去一樣處處「仰承上意」。而蘇院長此刻必須記住的一點是,憲法賦予了他最高的行政權力,也同時課予了他必須「向立法院負責」的義務,立法院是總統之外另一個享有民意正當性的機構,蘇貞昌如果忽視這個責任機制,繼續重演以往的以小搏大、藍綠零和對抗戲碼,他未來勢將會「寸步難行」的。
  

這一頁「權力下放」的戲碼,確實提供我們一個需要深切思索的課題:現行體制出了什麼問題,怎會聽任一個總統「違憲濫權」達六年之久卻毫無約制能力?最近在野黨的窘境已經證明,現有能從立法院發動的罷免、倒閣與彈劾機制,面對一個違憲濫權的總統根本使不上力,監察院早就形同被廢了,再加上總統所享有刑事豁免權,讓司法機制也近不了他的身。若不是陳總統的親信家屬相繼陷入醜聞弊案風暴,媒體不斷擴大報導,民間不滿聲浪攀高,黨內同志危機感日盛,導致總統的領導威望受到質疑,陳總統才會趕在「被迫下台」前先自行「下放權力」。問題是,面對一個違憲濫權的總統,難道只能在他的威望與操守受到嚴重質疑之後,才有機會逼他釋出權力?也才有機會逼他遵守憲法?而付出這麼慘痛的代價之後,卻也只能讓總統釋出本就不該屬於他的權力,這個憲政代價是不是太大了!



本文原載於20060603中國時報A2/焦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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