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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5蘋果日報:修憲正當性與內容規劃

修憲正當性與內容規劃



■周陽山

邇來,針對「第七次修憲」進行另一次修憲的擬議再起,立即引發了國人的爭論與反彈。尤其是有關立委人數的調整方案(自113席擴增為164席或200席),更引發了「自肥」的爭擾。其實,立委席次的多寡本來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以目前社會輿論與政治生態分析,只要本屆(第六屆)立委不藉「自利」動機擴增下屆(第七屆)的立委名額,而且在修憲條文中明文規定,立法院自第八屆起改為「若干人」,就無所謂的「自肥」問題。

一般而言,中型民主國家(人口在6000萬人以下,1000萬人以上),多以「每十萬國民中產生一位國會議員」作為國會員額的規劃基準。



我們且以下列幾個人口與中華民國(台澎金馬地區)較近的案例作一比較:


(1)
澳大利亞,人口2009萬,國會採兩院制,共226席。(2)比利時,人口1036萬,國會採兩院制,共221席。(3)荷蘭,人口1640萬,國會採兩院制,共225席。
(4)智利,人口1598萬,國會採兩院制,共168席。

由此看來,第七次修憲將立法委員名額自225席裁減為113席實顯不足。若能在第八次修憲將其改回164席(即第三屆名額)或增加為200席,並規定自第八屆立委(預定在民國一百年改選)方才適用。此應屬負責任,且合乎國際民主先例之修憲舉措。



立委兼部長須共識



至於選舉制度應如何配合修正,原則上在憲法中只應決定其基本架構,至於細節應另以法律定之。第七次修憲中將立委總額中之七成(共79席)列為「地區席次」,三成(共34席)列為「政黨比例代表名單」,明顯失衡,且對小黨非常不公平,茲建議基於德國選制之成功經驗,將其分為兩部分:

(1)立委總額調整為二百席,則其中一半(即一百席)由地區依人口比例選出,每一地區產生一席(每縣市至少有一席)。(2)政黨比例代表名額亦為一百席,包括「全國不分區」和「僑居國外國民」兩部分。(3)至於原住民代表名額,包括「山地」和「平地」兩部分,則由第一項「地區」中選出,各為四席,共計八席。



在上列的建議中,係採取第七次修憲時「單一選區兩票制」的基本精神,但其中名額分配則採取德國式名額各半的設計,並未採納最近有關「中選區多席次」的新建議。

若要將「半總統制」或「雙首長制」修正回原先的「議會內閣制」,在修憲技術上並不困難。基本上,應恢復下列三項機制:

(1)修改增修條文第三條(有關行政院之規定),恢復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行政院長應經立法院同意產生。亦即恢復立法院對行政院之「閣揆同意權」。(2)修改增修條文第二條(有關副署權之規定),總統發布行政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以及解散之立法院之命令,「須經行政院長之副署」。亦即恢復行政院長的完整「副署權」。(3)修改增修條文第三條(有關「覆議」之規定),恢復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即應接受該決議或辭職。」此外,對於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覆議,亦應比照之,「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至於立法委員是否得兼任政務官的問題,若有共識,改為「得兼」自無不可;但若維持現規定,「不得兼任」,亦無礙「議會內閣制」之精神。歐洲之議會制國家,如荷蘭等,即規定國會議員「不得兼任」部長,足見「議員兼任部長」,並非議會內閣制必然之要件。

當然,重建「議會內閣制」並不只是一個單純的修憲問題,真正的「行憲」與「實踐」,才是未來成敗之關鍵。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中山所教授兼所長,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政治學博士)



本文原載於20060525蘋果日報A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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