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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8中國時報:憤怒的憲法與理性

憤怒的憲法與理性
林濁水


  民主國家憲政體制的改造,由於涉及迄今太多仍未定論的學理,在學界一定爭論不休;至於政界,由於任何有意義的體制改造也必然牽動權力的分配,衝突甚至更加激烈。這種民主國家的慣例,在台灣包括總統直選、取消閣揆同意權、廢國大、廢省、公投入憲等歷次修憲,也都同樣發生。只有國會減半修憲是唯一的一次例外:學界意見一致,沒有爭論,但是持嚴厲反對的意見;政見也意見一致,沒有爭論,但一致地表示贊成,情形特異可謂人類修憲史上唯一一次奇蹟。



 實際上任何有意義的修憲──包括人權條款,必定是權力與權利的重新安排。





 在國會減半的奇蹟中,政界一致性地說為這是「道德性」修憲,假使他們說得對,那就是學界反倒成了「反道德」的人了,這真令人大開眼界:原來學界是不道德的,而政界人士無不道德高超。由於減半是屬國會的自我懲罰因些被認為是歷屆最無私,最不涉權力爭奪的一次,是否真實,且從減半源頭說起。



 始作俑者是民進黨張學舜立委。



 國會亂象,學界長期主張應以單一選區兩票制來校正,但這主張長期受到立委抵制,因為立委認為這制度,落選的風險太大,於是張立委提出,減半做為替代方案,因兩案對立委雖都不利,但以小不利換大不利,仍屬大利。



 從這源頭來看,減半不但不是什麼進步的改革,反而是用來抵制改革的方案。



 到了二○○二年,我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參與選舉對策會議,在討論到國會改造方案時,我主張捨減半而取單一選區兩票制。但黨政方面強調「單一選區兩票制老百姓聽不懂,不足以激起選民支持熱情,減半才有號召力。」我說減半對國家有害無利,黨政方面說:「對總統選舉有利就好。」於是初步決定捨單一選區而就減半,後來,我花了許多努力,才保住單一選兩票制,但列為次要政見,接著藍軍也跟進,主張減半。



 從這後續發展來看,選擇減半是明知其對國家有害,但有利總統候選人,更難說不是候選人自肥方案。



 本來,國家體制改造,應由中央政府體制→政黨體制→選舉制度,依序配套規劃,而國會席次則屬末端考量,如今台灣的改造卻把末節當成核心已屬不妥,況且,基於有效監督行政部門與有效代表、反應民意,各國作法已可歸納出幾個基本原則:一、選區劃分需票票等值;二、席次與人口開立方根相當;三、人口達百萬則湊足一五○席;四、人口千萬以上則在二○○席以上;五、只要人口未達一億,十萬人,應有一席國會議員。上述原則,減半無一符合,但因其「慘烈性」最符合習於煽色腥的民粹,最足以發洩人民對國會亂象「正義的憤怒」,因此這一充滿「人民憤怒」的條款終於入憲,且被認為這是最「無私的改革」,下焉者,從此把減半當成不能變動的神聖法則,上焉者認為當時立委既不聽學界勸告,今天便應吞下減半苦果,不可妄圖修憲解套。只是這一來立委固受嚴懲,而國家體制卻也不值得地陪葬受傷,固發洩對立委的強烈「正義」的憤怒,卻未免所計極其狹小。



 況且,如再修憲,必須在○七年立委投票時公投修憲案才可能過關,新制勢必一二年才能適用,而○七年選舉,席次仍為一一三,上屆通過減半修憲的立委註定在下屆選舉時無法逃脫席次減少的處罰,甚至落選了,這時還要讓錯誤的制度保留下來,都屬不必也不該。如再讓任何結束憲政亂象的憲政改革都被綁票而動彈不得,更加不值。因此就請憤怒的條文從憲法中「功成身退」吧!(作者為民進黨籍立法委員)



本文原載於20060508中國時報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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