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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名國中生經常曠課,流連在網咖和廟會陣頭裡,家庭又無力管教,校方因此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要求少年地方法院將少年交由觀護所管束,不過審理的法官認為違憲,因此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也在31號做出了裁定,認為將逃學逃家、但卻沒有犯法的青少年,送進觀護所收容、或輔育院進行感化教育的行為是違憲, 立法院必須在開議後一個月內修法。司法院表示,國家應該將逃家逃學的少年虞犯,安置在適當的福利或教養機構,讓他們享有一般的學習和家庭環境,而不是以形同拘禁的方式來處理。對此,法務部也趕緊說明目前各地觀護所的收容情況。 對於大法官的解釋,社福團體很贊同,但認為其實這類的案例目前已不多見,反倒是少年安置系統普遍不足的情況,才是現階段輔導中輟生最大的難題。 目前全台灣只有五六個縣市,設置有中途站之類的中輟生輔導機構,在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後,社福團體也希望立法院可以進一步推動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同時設置起相關的少年福利和教養系統,為這些中途迷航的孩子,投入更多的資源。 記者台北綜合報導

(2009-08-01 20:00) 公視晚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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