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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31自由時報:與澄社論組閣

與澄社論組閣

■ 張森田



昨日自由廣場由詹長權教授所發表的澄社評論文章「訴求改選,才能脫困」,主要論點是:「陳總統和民進黨面對政治不清廉和施政無成效所累積的高漲民怨,加上在野黨立法委員以不盡責的言論和政黨惡鬥所導致的困頓政局,是已經走到了可以動用憲法所規範『倒閣』、『解散國會』、『重新改選立法委員』的民主程序,讓人民來做最新一次民意審判的時候。」立論持平中肯,令人敬佩,這也是澄社向來對政局建言、針砭的一貫作風,完全本諸學術良知,就事論事的態度,故筆者完全贊同。但是對於「選舉後,哪一個政黨取得相對多數立委席次,就由那一個政黨的當選人之一來組閣,讓台灣朝準內閣制國家發展」卻感到疑惑。




現在的憲政體制有規定立法院改選取得多數立委席次的政黨就可以由它來組閣?現行憲法的政治制度,到底是偏內閣制抑或傾向總統制,恐怕還有商榷餘地。筆者對於總統制、內閣制完全不持成見,但在制度未明確規範下,只因席次多,要求組閣的聲音大,就可以便宜行事去組閣,置憲政制度於不顧?這和「訴文」另一段的敘述:「至於部分人士以空泛且無標準的政治道德來要求陳總統自動請辭的訴求,同樣違背民主政治中主權在民的原則和民主國家治權的取捨的合法合理機制。」是否也犯了同樣的不尊重制度毛病?



至於「如果民進黨的總得票無法取得相對多數,則陳總統應順從最新民意,知所進退。」筆者並不清楚所謂「知所進退」到底是指甚麼?但立法委員選舉是在於產生新的立法委員;總統選舉旨在選出元首,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加總的票數相對多數就要總統「知所進退」?可有所據?



筆者想強調的是,制度的建立和修正才是不拔的根基。民選總統不肖,可以罷免令其去職,何不檢討總統選罷法,降低罷免門檻?如其有內亂、外患罪嫌疑,則有司法規章科其刑責,行政責任的追究,何不加強監察院功能以糾彈之?政府之最高行政部門究竟由何人執掌,就請國人一起關心討論到底總統制或內閣制適合台灣民情風土,再快速立法修憲或制憲吧!捨體制、制度不談而各持一把號,並無補於時艱。(作者為退休公務員)



本文原載於20060731自由時報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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