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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18中國時報:走出法治危機

走出法治危機
黃丞儀(作者為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七一五」宣言提出後,扁政府很迅速地作出了回應,強調台灣是民主國家,一切依法行事,沒有必要下台;並且,願意盡力推動制憲。這二句陳腔濫調正不偏不倚地打中了「七一五」宣言的阿奇里斯腳踝,同時再一次展現了扁政府上台後,帶給臺灣的法治危機。
讓我們先回到「七一五」宣言本身。這份宣言的前半部,有著濃厚的古典共和主義味道,認為統治者的德性是政治權力的來源,政治生活的共同目的在於促進公眾的德性。然而,在北美十三州革命後,發展成憲政共和主義,強調以「制度性的權力制衡」取代「統治者德性」的要求,以「憲政體制」作為擴深「民主實踐」的模版與網絡。



從憲政共和主義的角度來看陳水扁政權的個案,我們必須先問:是否已經窮盡了憲政制度上所有可能的解決方案,仍然無法解決這個問題?



換言之,制憲者在設計權力制度時,已預設了制衡總統的種種機制,這些機制是否已啟動,而仍歸無效?其次,在設計憲政上的權力運作制度時,制憲者已將政治活動上的種種風險包括到制度裡面去,而目前狀況,是否已經緊急、嚴重到必須啟動體制外的解決手段(道德勸說自行下台)?這樣的解決手段,會不會危害到憲政制度的恆常運作?



坦白說,以中華民國憲法的架構(含增修條文),要制衡總統,除了罷免,還有彈劾。依照前述標準,憲政制度上的解決方案,尚未窮盡。雖然,論者可以說,「彈劾權的行使在監察院,監察委員都選不出來了,怎麼彈劾總統?」這項反駁理由並不充分。因為彈劾的制度並未消失,只是暫時無法行使。我們應該作的是「讓它恢復功能」,而不是跳過它、忽略它。更何況,最新的憲法增修條文(二○○五年),也賦予立法院彈劾的職權: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制度俱在,只是要不要作而已。



之所以會在憲政體制裡面提供「彈劾」或「罷免」這兩項機制,就是希望透過民主審議的方式,在公共領域討論出這個社會對於「有問題的政治領導人」的容忍界限在哪裡。具體的一次一案,不奢望建立一個普世永恆的道德標準。



作為一份具有「具體影響力」的宣言應該試圖衝決網羅,讓既有的憲政機制再度運作起來。無論二次罷免或是彈劾,都會比單純的道德籲求總統自行辭職,來得更符合民主政治的責任歸屬原則,更具有憲政高度的意義,也更能建立所謂的憲政慣例。



徒言「制度失靈」,是我們對台灣的憲政制度太沒有信心,還是我們並非真心實意的相信好不容易爭取來的制度可以運作?當年威權政府把所有憲政制度都凍結了,所以大家才要走體制外路線。現在,憲政制度雖然不盡如人意,但是至少該用的、能用的都在。徒以道德標準作為基礎,呼籲政治人物作一件「超越既有憲政民主架構」、卻又沒有「重大憲政意義」的政治行為;其結果,就是扁政府輕輕鬆鬆地以制度為由,擋掉自行辭職的要求;而且,這還是具有合法性基礎的反擊。



當然,制度不無被惡意操縱的危機,威瑪憲法的破滅已經帶給世人相當大的警訊。以「依法行事」來回應七一五宣言的挑戰,正展現了扁政府慣常操作的手段:以合法性來迴避正當性的質疑。而透過形式上的制憲正名來迴避「作為一個政治共同體,臺灣認同究竟如何形成」的深刻問題,更讓我們再一次體認到:再造憲政體制的權力這幾年來是如何被統治者壟斷,進而和族群認同綁在一起,成為個人政治利益極大化的工具。這種種問題都必須回到「法秩序底下的政治生活」來從事積極的鬥爭,否則臺灣終將難逃「法治國形骸化」的惡夢。



本文原載於20060718中國時報 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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