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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10第一版 人權清單

壹、人權總則


人性尊嚴及價值不可侵犯,國家具有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及價值之義務。人民有維護其人性尊嚴之權利,但以不侵害他人權利或不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限。


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因性別、種族、語言、血統與宗教信仰及政治見解而受歧視或享有特權。



人權主體(包括:自然人<包括胎兒、胚胎及外國人>、法人、非法人團體之人權)


人權之效力(包括:不可侵犯性、永久性及防禦性;人權直接拘束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其他一切國家權力;人權在私人間之效力;憲法價值秩序之決定)


人權行使之原則(努力維持與不得濫用)

貳、平等權(法律上平等、不合理差別待遇之禁止、優惠性差別待遇之實施、性別平等、族群平等)

參、自由權


個人生命與身體自由不可侵犯。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人民有言論、學術、出版及傳播意見之自由,應受國家之保障。


人民有集會遊行與結社之自由。

結社之目的或活動違反刑法或憲法秩序及國際協定者,應禁止之。


人民秘密通訊之自由。


信仰與良心之自由及宗教與思想表達之自由不可侵犯。


婚姻與家庭應受國家特別保護。(結婚、家庭為中性之概念,不以一夫一妻為限,應包含同性婚姻、家庭之保障)

父母有撫養與教育子女之權利與義務(包括父母對子女教育之學校選擇權與宗教及道德教育選擇權)。


人身自由:不受任意逮補拘禁審問處罰之權、不受刑求酷刑及虐待之權、不受奴隸及強制工作之權、選擇國籍之自由、健康與生育自主、性自主。


私領域不受侵犯之自由:隱私權、資訊自決權。


內在精神自由:政教分離原則、藝術自由、學習者之充分發展權、正常生活權、免被欺騙權、拒絕教唆權。

十一
外在精神自由:包括新聞自由、事前檢查的禁止、接受資訊之自由、語言使用自由、私人興學自由、接近使用媒體權。

十二
經濟自由:包括財產權、職業自由、營業自由。

肆、社會權(觀察各國憲法發展之歷程,多半可以知悉若憲法僅單純保障人民之自由權,而未保障人民之基本生活條件時,人民將有因基本生活條件之欠缺,而不得不犧牲自身之自由以換取生活條件之滿足,若此則前述自由權之保障將形同具文。)


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

人民有選擇職業及工作之權利,職業之經營得由立法規定之。

財產權及繼承權應受保障,其內容與限制得由法律規定之。財產權之行使與徵收應有利於公共利益。


人民受教育之權利應受保障。(免費之基本教育、教育場所之選擇權)


勞動權:包括組織工會權、團體協商權、爭議權。


休閒權:享有休閒之權利。


文化生活權:參加文化生活、欣賞藝術及享受科學成果之權。


健康權:生理及心理健康之照顧與服務權。


資訊權:知的權利、資訊公開請求權。

伍、集體性權利(和平權、環境權、使用母語權、原住民人權、平埔族群人權、兒少人權、老人人權、身心障礙者人權(消除環境歧視)。)

陸、參政權(包括國民年滿十八歲享有參政權)


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參政權利應受保障。


人民有依法參加考試及擔任公職之權利。


被選舉權

柒、程序基本權


人民有個別或聯合他人向國家提出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利。


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


正當法律程序(包括刑事證據之取得,有違正當法律程序者,應排除之)


不受軍事審判、法院公正組織、法定聽審權、公開公平迅速審判、犯罪嫌疑人受明確告知權(所犯罪名、所犯法條及其他法定訴訟權利)、無資力者免費獲得辯護人協助權。


無罪推定原則、罪刑法定主義、處罰法定主義、一事不二罰原則、不自證己罪權

捌、概括性之人權條款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彰顯人性尊嚴者並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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