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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國國民黨主席馬英九說:行憲比憲改重要。對於這個意見,我部分贊成,部分不甚認同。行憲重要,但不代表憲改不重要。行憲是憲法的實踐,但一部拼拼湊湊、窒礙難行的憲法,如何有效的實踐?


我國歷經了七次憲法修正,但重點放在中央政府體制,修改的結果與憲法本文有很大的差異。相形之下,人民權利義務的變革,在過去的修憲中是缺席的。然而,在過去十幾年來,透過大法官會議解釋、外國學說的引介,基本權利的保障倒也蓬勃發展。

基本權利保障為憲法的核心價值。不管是美國、法國或者是瑞士於一九九九年通過的新憲法中,其內容對於基本權利的保障都有相當的篇幅。西方百年來基本權利保障的演進有不錯的成果。過去的幾年來,我國透過大法官會議解釋不斷的充實基本權利保障的內容,從傳統的自由權保障開始,到發展出各種基本權利所衍生的制度性保障、保護義務等機制,則進一步要求國家必須確保人民基本權利的行使可能性。大法官會議也明確指出,人性尊嚴的確保為基本權利的最高指導原則。

從大法官釋憲實務觀察,除了擴展了基本權利保障的縱深與廣度之外,針對政府體制的發展也是有目共睹的。萬年國會的改選就是從此啟動,隨後展開一連串民主化的進程。直到近幾年,核四停建所衍生的行政立法權之間的憲政爭議,真調會釋憲案所開創出來的國會調查權等,憲政機關之間的權力糾葛,無不訴諸憲法解釋,獲得某種程度的抒解。

依據憲法,監察委員必須經立法院同意後產生,但立法院卻遲遲未進行監察委員的資格審查,遑論同意權的行使;依據憲法,新聞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但新聞局卻粗暴的讓有線電視台銷聲匿跡;依據憲法,中央與地方政府有其權限範圍,卻因為健保費分擔、缺水,從地方一直吵到中央。每個問題所衍生的紛爭,都可以在憲法中發現其癥結所在。

憲法條文是白紙黑字冰冷的文字,透過憲政機關忠誠於憲法精神的行使職權,才使得憲法活躍於社會。除了憲政機關之間的清楚的權限劃分外,更重要的人民基本權利對憲政機關的拘束,在在都是憲法生命力的前提要件。

承接過去十幾年的憲法變遷,監察委員遲未產生、朝野之間的爭執,其中固然參雜了政治人物之間的恩怨糾葛,但從憲法規範效力的角度來看,憲法本文、增修條文之間的交相傾軋,卻也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唯有重新檢視現行憲法的虛實良窳,才能為我們的憲法賦予新世紀的新生命,帶領我們面對新世紀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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