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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613,1/2變2/3?
■高涌誠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長、21世紀憲改聯盟執行委員)

看了大法官會議第613號解釋全部內容(包括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覺得一些外界批判的聲音似乎有點偏頗,不無意識型態作祟的成分在內。法律人都知道,關於大法官的釋憲,最精彩的往往是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因為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本身要遷就加重多數決(2/3)的限制,妥協性甚高,有時不免邏輯欠缺一貫,但是繹讀個別大法官的意見書,不論是贊成或是反對意見,由於說理較為清晰與一致,讀來總是令人暢快淋漓。仔細去看第613號解釋的幾份協同與不同意見書,就可以發現外界的一些質疑,其實都已經由大法官一一過濾思辨,並且提出他們採納或不採納的理由。先不論這些理由是不是可為社會大眾接受,至少他們是附具理由的,外界要批評,應該針對這些理由進行公共議論,而不是釋憲結果與己不合,就對大法官污名化。


外界對第613號解釋的最大批評,是該號解釋雖然認為通傳會委員任命方式違憲,但是如交由行政院長提名,也難符合民意對通傳會應超越政治的要求。外界這種批評,其實是掉入二分法的陷阱之中。幾份協同意見書同時提到,責任政治、權力分立與民主原則是大法官們在思考這個問題時的核心,他們依據這些憲法價值認為立法院完全掌控通傳會委員的任命是違憲的,但是並沒有說一定要改由行政院長提名(其實大法官們也提供了一些新思維),也沒有否定民意機關介入的可能合憲性,只是指出現行條文在目前憲法架構下,無法為合憲解釋而已。因此,如果民意認為通傳會委員的產生應該比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的選任方式,大可以先修憲將我國中央政府體制改為內閣制,然後再設立連人事權都獨立於最高行政首長的獨立機關。所以,二分法的思維有其盲點,非黑即白的作法無法理性溝通,只有透過完整配套的方式讓人民理性選擇光譜上每一個可能的區塊,才是正解。

不幸的是,我們看到的在野黨還是訴求民粹,不僅沒有針對第613號解釋內的協同理由書提出反駁理由(這次的議題其實是形塑公共論辯空間的好機會),反而是用對抗的本能馬上進入戰鬥位置,打算鬥臭大法官,而嘴巴指揮腦袋的結果是鬧出大笑話,說大法官為求連任不惜違法解釋以求提名,但事實上是憲法規定現任大法官都不得連任,根本沒有曲意解釋爭取提名的必要。此外,在野黨也擬議修改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門檻,將大法官、監察委員與檢察總長的同意權表決數由1/2改為2/3,以作為對大法官第613號解釋的「報復手段」。關於此點,我們嚴肅看待而且期期以為不可,因為不論是政治鬥爭或是藍綠對抗,都不能以犧牲憲政法理或民主原則為代價,而對國家社會造成永劫不復的傷害。

在野黨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產生,都要經由國會2/3加重多數決議為例,主張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門檻應加高。但是我們要嚴正指出,1/2是民主多數決平衡的臨界點,一超過這個臨界點,代表的往往不是更慎重或更有共識,而是多數妥協與保護少數,嚴格來說甚至有一點反民主;德、美二國為聯邦制國家,為展現最高法院的多元性,並確實保障少數邦的權益,所以要用加重多數決產生法官,德、美二國採行這種制度有其特殊背景與目的(美國甚至有用「參議員禮貌」沖淡加重多數決的慣例),不是可以隨便比附援引的。

更何況由第613號解釋可知,責任政治與權力分立是大法官們認為無可妥協的憲政價值,現行憲法既然規定大法官、監察委員與檢察總長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就表示總統要對所提的人選負完全的政治責任,而立法院的同意權應該只有消極功能而已;如果立法院用加重多數決積極行使同意權,不僅會造成被提名人必須妥協於少數人的杯葛(只要有1/3杯葛,任命就不會過),反而有礙其獨立性,更會產生立法院與總統誰應對被提名人負政治責任的疑慮。

因此,我們認為在野黨用提高立法院人事同意權門檻報復第613號解釋,不僅是意氣用事,更不符合現行憲法架構下的民主法理,而這種制度性的破壞會造成國家社會的災難,社會各界應該予以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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