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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虐待等硬蕊猥褻有刑責 其他軟蕊猥褻附條件除罪化 性言論性資訊 憲法都保障

【黃錦嵐/新聞分析】
  

大法官昨日作成釋字六一七號解釋,有兩項意義重大、影響性廣泛的意旨,值得矚目。其一,是首次肯定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的流通,是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之一;其二,是依硬蕊、軟蕊區分猥褻資訊性質,並使軟蕊猥褻資訊附條件的除罪化。

有趣的是,這項大法官史無前例的憲法解釋創新,在許玉秀大法官的眼中,卻只是「虛有其表」、「虎頭蛇尾」,不值得一提。
  

釋字六一七號,雖然是合憲解釋,不過,細繹解釋全文可以發現,大法官對於社會少數性文化族群的保障,隱藏的「軟蕊猥褻資料附條件除罪化」,潛藏著社會大衝擊。
  

群交亂倫人獸交 一概禁止
  

目前的猥褻資訊,並無所謂硬蕊、軟蕊之分,刑法二三五條的處罰對象,也未區分猥褻性質。但解釋文中,卻將猥褻資訊分成兩種類型,再作不同的刑罰處遇。
  

屬於粗暴、噁心的硬蕊資訊,包括群交、亂倫、暴力、性虐待、人獸等類型。這些硬蕊資訊,若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一概禁止傳布、製造、販賣、持有。
  

分級分區加封套 適當阻隔
  

其他的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的非硬蕊(或稱軟蕊)猥褻資訊,若能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例如,加封套、分級、分區、分年齡管制,即可免除刑責。
  

上述區分,使得硬蕊猥褻資訊,例如人獸交、性虐待等類型,仍維持目前的違法界限,只有具醫學、教育、藝術性質,才能販賣、傳布、製造,否則,連加加封套、警告,都不得販賣、傳布、製造。
  

不過,非屬硬蕊的一般猥褻資訊,只要行政管制得當,即可達到除罪化效果。所謂除罪化,包括傳布、販賣、製造、持有等行為均包括在內。
  

所謂附條件的除罪化,當然有賴行政機關制訂管制措施的配合。例如,針對非硬蕊猥褻資訊(例如小電影、情趣商店、色情刊物),以分級、加封套、加警告標誌、分區(例如紐約四十二區的風化專區)、分年齡方式,來作適當的安全隔絕,期使不致侵犯社會大眾的性自主權。
  

釋字六一七號解釋,對軟蕊猥褻資訊附條件的除罪化,算是相當前衛的,以致有大法官持反對看法。例如,許玉秀大法官即指責多數大法官的解釋,過度擴權、已經逾越立法意旨了!
  

可是,大法官在審議本解釋時,曾經討論過立法院於八十八年間修正刑法二三五條的經驗。據悉,當時研修草案的性言論尺度,比釋字六一七號解釋更前衛、更開放,只侷限於販賣、傳布猥褻物品給少年、兒童,才構成犯罪。
  

不過,上述研修草案,在立法院雖然進入審議階段,卻因法務部、內政部(警方以難以執行)反對,而胎死腹中。
  

大法官審議後,最後還是未將性資訊全面開放、前衛到上述草案的程度,只是將刑罰處罰的範圍,限縮、侷限在「以維護社會多數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為限」,亦即,對於軟蕊猥褻資訊附條件的除罪化。



本文原載於20061027中國時報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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