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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4 蘋果日報:異哉!所謂「人民主權宣言」

林振煌(作者為律師、819律師聲明起草人)



對於總統的法律責任,首先引用《憲法》第四十八條總統誓詞者,是魏千峰律師投書《蘋果》論壇的宏文。筆者則狗尾續貂,引用洛克的論述,試圖解釋該條意涵。

其後,即有援引社會契約論主張人民主權,作為以群眾運動逼迫執政者下台的根據。近日則有主張催生「人民主權宣言」,認為《憲法》第四十八條所謂「國家制裁」有高於法律的意義。這類非法律人提出的法律觀念,顯與現行法律有違。



法律體系受文化制約

盧梭關於社會契約的觀念,正如羅爾斯建構「正義論」的「原初狀態」,乃理論的假設,並非政府成立的實際狀態,盧梭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表示:「不應當把我們在這個主題上所能著手進行的一些研究認為是歷史真相,而只應認為是一些假定的和有條件的推理」。可見不論「自然狀態」或「社會契約」,乃用來闡明理論的方法論原則,並非國家成立的實際來源。將「社會契約論」當成超越法律的依據,實屬理論的誤用。至於「人民主權」,在《憲法》第二條已有規定,也不具「高於法律」的意義。

目前產生的政治僵局,關鍵並不是法律秩序的問題。在律師819聲明中,已經指出我國現行法律體系是近代西方理性主義的產物,台灣今日相較於大陸較高的法治程度,也是根源於這套法律體系的實施。時至今日,純就這套法律體系本身而言,大體上也不遜於西方先進國家。

真正的問題在於中國文化的價值觀念與這套法律體系蘊含的價值理念根本是相反的,例如講人情、關係、尊卑,這些是傳統中國法律的基礎,也是華人社會牢不可破的觀念,中國文化在實際運作上從不承認「人人平等」,但這卻與西方法律秩序的假設抵觸。因此,這套移植的法律體系,並不缺乏近代自然法的觀念,只不過表面看來與西方無異,實際運作上卻深受我們文化觀念的制約,這也是法律界早已熟悉的繼受法與繼受國文化衝突的問題。

韋伯在「中國的宗教」的論述中,已指出儒家思想缺乏西方自然法的觀念,不存在西方自然法與實證法衝突的情形。「原初狀態」包含的先驗倫理概念,也是儒家所不知的。

所以中國的法官不會根據形式的法律和「不計涉及何人」加以審判,而是根據被審者的實際身分來判決。這種根據不同身分、階級來決定司法判決的結果,是中國文化中實存的「正義」觀念,也影響了現存司法制度的運作。



教育與法律價值衝突

因此,現在提出早已蘊含在法律體系之中的「自然法」、「人民主權」觀念,主張具有超越法律的意義,除了在政治亂局外更增思想的混亂,並無任何正面的積極作用。目前教育體制中不斷傳授與現代法律蘊含的價值相衝突的觀念,這樣教育出來的人民才是法治無法深植及司法難期公正的真正原因。

台灣之亂,根源不在法律制度本身,而是在正確的法律思想和法治教育未被重視。有正確觀念的好法律人,不在少數,但如陳瑞仁檢察官這般在圈內受到好評的司法人員,在國務機要費案之前,社會上多少人認識?律師界評鑑第一、被同儕譽為「第一流法官」的呂永福法官,又有多少人聽聞其名?台灣媒體向來喜歡散布非專業的法律意見,中肯平實的法律論述反而隱沒不彰,是否也對亂局的產生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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