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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3聯合報:「信任投票」比「罷免公投」中立

【甘逸驊/政治大學國關中心副研究員(台北市)】

台灣民主化以來最大的政治危機風暴,已經到了關鍵的臨界點。反貪倒扁浪潮席捲全台已歷一個多月,第二次罷免案在立法院似仍無法過關,朝野與社會對峙之勢愈趨尖銳,台灣的民主正面臨一個向上提升或向下沈淪的十字路口。不同政治勢力只要求對方尋找退場機制的作法,完全無法解決問題,我們急迫需要的是整體台灣社會的退場機制。

其實,目前台灣面臨的政治問題,放眼國際社會並非特例。最近幾年發生在東歐與中亞的「顏色革命」,實有類似的民主困境。

從二千年塞爾維亞的「推土機革命」、二○○三年喬治亞的「玫瑰革命」,到次年烏克蘭的「橘色革命」、二○○五年吉爾吉斯的「鬱金香革命」及同年黎巴嫩的「雪松革命」等,都被國際社會視為波瀾壯闊的革命浪潮,而且都具有以下共同點:人民質疑當權者的統治正當性、主張非暴力的改革、追求自由民主的價值,以及這些革命都由非政府的公民運動所主導。更重要的是,這些革命的「退場機制」都是由人民的合法力量所決定,包括執政者自動下台或是重新改選。

正如同其他顏色革命的和平解決方式,台灣也需要一個以人民意志為依歸的退場機制。只待司法程序,不足以徹底解決當前危機,因為凱道群眾所訴求的,豈僅只是最低的法律標準,如果國務機要費的偵查結果有利於陳總統,反貪腐的運動是否就此打住?如果司法調查證實國家元首貪腐,綠營政治人物是否即與阿扁劃清界線?如果司法仍無法消除各自的疑義,進而使得台灣社會繼續撕裂,則台灣的民主前景將遭受空前的衝擊。

從各種可能的退場機制來看,我們應該嚴肅思考一個不以罷免為名的公民投票,以做為人民對陳水扁總統執政的「信任投票」。目前藍營所提出的「罷免公投」雖是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行使的合法權力,但由於直指陳總統,針對性過強,民進黨不可能接受。

朝野不妨依照「公民投票法」第二條之規定,將人民對陳總統的信任與否視為重大政策,進行全國性的公民投票。事實上,對於總統適任與否的投票,不論是依照選罷法或公投法的規範,所需要的票數是一致的,亦即必須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而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時,才被視為通過。因此兩者所需的民意基礎是一樣的,但是以信任投票做為陳總統的去留,或可彰顯價值中立的意涵。
如此不但可解決當前台灣面臨的政治危機,也可能為未來民主政治,樹立良好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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