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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5中國時報:民進黨憲改 談主權有三版本

林晨柏/台北報導
民進黨中執會昨天討論憲改版本,其中有關主權部分受到矚目。依黨務系統研擬的草案,共分為台獨黨綱版、台灣前途決議文版與不動憲法總綱版等三個版本。

台獨黨綱版第一條(國體):「台灣共和國為追求人性尊嚴、自由民主、族群平等、社會公義、世界和平的主權獨立國家。」第二條(主權在民及參政權):「台灣共和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所有國家權力來自國民。國家權力,由國民透過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四項政治參與權,以及彼此分立之立法、行政及司法機關行使之。」第三條(國民):「具有台灣共和國國籍者,為台灣共和國之國民。」

第四條(國土):「台灣共和國之領土包括台灣本島、澎湖群島、金門、馬祖、附屬島嶼及國家權力所及之其他地區。台灣共和國之領土,非經全體國會議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國會議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國會議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台灣共和國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第五條(民族平等):「台灣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第六條(國旗):「國旗、國徽及國歌以法律定之。」

台灣前途決議文版第一條:「台灣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國號為中華民國。」

第四條在「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後加上:「自一九四五年十月蒙古共和國獨立,一九四九年十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其後並為國際社會所普遍承認,國家領土管轄僅及於台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以及符合國際法規定之領海與鄰接水域。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任何形式政治關係,須經對等和平協商後,交付本國公民投票。未實現前,台灣海峽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項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不動憲法總綱版未動總綱內容,但整合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考慮刪除「三民主義」,將第一章「總綱」調為第二章「國家」,第二章人民權利義務調為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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