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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亂的憲法 荒唐的罷免

■洪裕宏

泛藍推動罷免陳水扁總統,正義凜然狀。馬英九在彰化嗆扁集會上說,有選舉就有罷免,支持罷免就是支持民主。馬主席身為哈佛法學博士,對罷免的瞭解如此一般,令人遺憾。

在內閣制國家,總統為虛位,沒有罷免總統之必要,在野黨用倒閣即可達到目的。只有在總統制國家,才有要不要罷免總統的問題。我國目前為「有缺陷的雙首長制」,才會發生在野黨既要罷免又要倒閣的情形。

馬主席主張我國應朝內閣制發展,由多數黨組閣,以建立憲政慣例替代修憲。如果馬主席有一致的憲政理念,雖然在野黨依法可以罷免總統,但是他應自我節制,不要推動罷免,而應去推動倒閣。

誰選舉總統,誰就可以罷免總統。以前總統由國民大會選舉,所以由國民大會罷免。後來廢除國民大會,總統由人民直選,罷免發動權卻給了立法院,人民只能被動公投。政黨實質取得罷免發動權,這已違反罷免權為人民所有的參政權原理,立法院違憲竊取罷免發動權。立委或政黨憑什麼可以佔有罷免發動權?馬主席的「支持罷免就是支持民主」混淆憲政學理。若要保留罷免總統權,也應由人民來發動,而不是由政黨發動。馬主席推動罷免,缺乏憲政法理正當性。

罷免總統是好制度嗎?以美國為例,人民不能罷免總統。如果人民要總統下台,必須透過彈劾。彈劾總統由眾院發動,由獨立檢察官調查,最後由參院審判。美國總統選舉是間接選舉,因此彈劾發動權在眾院。彈劾是司法程序,要有犯罪事實。尼克森的罪名是妨害司法,柯林頓多一個偽證罪;罷免是政治性的,不要求犯罪事實,只要政治性的理由即可。罷免只在州級以下使用,但是32個州禁止罷免政府官員,只有18個州有罷免制度。罷免制度不普及的主因是太政治性,容易引發政爭,製造社會不安,對民主反而造成傷害。

馬主席說,加州於二○○三年罷免州長戴維斯是一個借鏡。他說「戴維斯州長政府無能,電價漲三倍」,因此被罷免。這是一個壞類比。後來大家都知道加州電價漲三倍的原因是恩隆 (Enron)公司違法炒作電價的結果。恩隆公司於二○○一年倒閉,經過多年調查才發現著名的恩隆醜聞。我們怎麼能確定以後的史家不會判定台灣第一次政黨輪替,阿扁政府「無能」的原因是台灣版的恩隆醜聞—在野泛藍的「焦土惡鬥」所導致?

建議馬主席好好研究各國政治,支持民間憲改,有好憲法就不會有荒唐的罷免。(作者為廿一世紀憲改聯盟總召集人)

(本文原載20060620自由時報A11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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