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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05聯合報:多數聯盟組閣 不合憲政傳統

多數聯盟組閣 不合憲政傳統


李文忠/民進黨籍立委(北縣板橋)

面對第一家庭相關的爭議,陳水扁總統宣示權力下放,在野黨進而要求,交由國會多數黨或多數聯盟組閣,以化解國會中朝小野大的動盪及爭端。但從憲政的規範及運作經驗,吾人並不認同。



法國迄今發生三次左右共治,每次時間點均在總統解散國民議會改選結果,總統因所屬政黨敗選喪失國會多數黨地位,為尊重最新民意之舉動。為有效解決行政立法間可能的僵局,總統主動解散國會機制成為一個解套方式,但是吾國付之闕如。



更重要的,台灣除了僅有總統制的傳統外,依照我國憲政經驗,從一九九六年以來歷次總統大選,每一位候選人所提出來的政見無所不包,涵蓋了國政的所有範疇。換句話說,國人、政黨及總統候選人,均認為總統是有實權的行政領袖。因此,片面主張由國會多數黨或多數聯盟組閣,根本不合乎我國憲政傳統,以及實際上的憲政運作經驗。



憲法內容的制定及修改,取決於實際運作形成的慣例,在修憲因社會力不足,門檻過高的前提下,透過憲政的實際運作,建立合宜的政府體制的權力分配機制。陳總統權力下放的宣示,恰已建立了憲法精神及憲政經驗的制度。



更進一步來說,依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總統實際負責之政務僅限於國防、外交、兩岸關係上。其他內政權力應歸屬行政院長,但行政院長並非民選,其權力來自於民選總統。若總統和行政院長屬於同一政黨,由於總統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直接賦予,而行政院長為總統所任命,因之整體政務自然概括必須向總統負責;設若總統與行政院長分屬不同政黨,則行政院長權力來自國會多數黨或多數聯盟,當然應向國會多數黨或多數聯盟負責。



阿扁總統這次的決定,實有助於吾國之憲政運作建立依基本的制度規範,雖然實際上的政治運作,仍然可能擺盪在總統、行政院長、國會三方間的鬥爭、妥協、及平衡,但是至少必須有基本的制度依循,方不至於鎮日耗損在無窮盡的政治鬥爭中。在野黨若仍堅持要由多數黨或多數聯盟組閣,在我國現行制度下,唯有發生在總統或是國會重新改選,探求新民意的情況下,若泛藍陣營勝選,方有可能會發生。唯總統改選、倒閣重選又必須面對正當性不足及政治鬥爭的質疑,在野黨應慎思。

本文原載於20060605聯合報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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