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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03台灣日報:催生台灣人權憲章◎蔡百銓

催生台灣人權憲章◎蔡百銓



報載總統府「憲改辦公室」自四月底終止運作,但得視業務需求由總統指定資政或國策顧問負責。憲改究竟是要修憲還是制憲?中央體制究竟採取何種體制?勞委會剛剛完成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勞動三法」修正草案,排除軍公教,這是否符合陳總統「人權立國」理想?憲改口號喊了許多年,這些問題仍在原地踏步。2004年8月13日我在獨盟網站發表「催生台灣人權憲章」,地點偏僻,乏人瀏覽;現在曝光於下,希望更能達到「催生」效果。

 

制訂新憲法是我國當前要務之一。然而新憲法究竟採取何種名稱與中央體制,顯然尚未形成共識。現在我們不妨預先制定一份「台灣人權憲章」,日後再併入新憲法。這種做法符合人類憲政發展過程,可謂「歪打正著」。



先有人權憲章再有憲法



  夷考人類憲政發展史實,是先出現人權憲章,然後再有憲法,英國與法國都是見證。英國憲法是不成文憲法,這不表示英國沒有人權憲章。相反的,英國憲政是從人權憲章開啟的;1215年大憲章(MagnaCarter),1628年權利請願書(PetitionofRights),1679年人身保護令(HabeasCorpusAct)。現在英國是歐盟會員國,歐洲人權憲章與歐盟憲法第二部分也自動成為英國最新版本的人權憲章。



  再看法國,法國也是先有人權憲章,然後再有成文憲法。1789年法國爆發大革命,制定「人類與公民權利宣言」(DeclarationoftheRightsofManandCitizen),遲至1791年才制定第一部成文憲法。



  歐洲聯盟也是個很好例子。歐盟先於2000年年底制通過「歐盟基本權利憲章」(TheCharterofFundamentalRightsoftheEuropeanUnion),遲至2004年6月才通過「歐聯憲法」。聯合國也制訂普世人權宣言與七項核心人權條約,成立人權理事會,「並且策劃成立獨立的國際刑事法院」。



美國:以修憲案形式



  美國憲法起初並無人權專章,但是它把國會1791年批准的的十條修憲案併為「權利法案」(BillofRights)。美國憲法是人類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以後其他國家制定憲法大都包含保護人權的專章。美國雖然先制定憲法,再補上權利法案,這不表示美國起初不重視人權。美國承繼英國憲政傳統,何況1776年獨立宣言即明言:「造物者創造了平等的個人,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云云。



阿富汗:連接聯合國



  取經阿富汗?一般人可能啞然失笑。然而戰後美國曾為日本制訂憲法,已把日本改造為民主國家。美國指導阿富汗制訂新憲法,其人權條款很可能是目前世界上最進步者之一。阿富汗2003年開始實施新憲法,其人權條款載於第二章「公民基本權利與職責」(TheFundamentalRightsandDutiesofCitizens),其精神也散見於序言與第一章國家的條文。



  阿富汗憲法序言(Preamble)很值得我們師法,其第二條明揭「遵守聯合國憲章與尊重普世人權宣言」。憲法第一章「國家」(State)第七條也直言「國家應該遵守聯合國憲章、阿富汗簽署的國際條約與國際盟約以及普世人權宣言」。我國一直想要加入聯合國,不妨師法阿富汗,先在「台灣人權憲章」加入類似條文。



人權:衡量憲政的最高準繩



  總之,民主憲政是以保障人權為精髓,至於採取何種中央體制與甚至有無成文憲法倒是次要的。1789年法國「人類與公民權利宣言」指出:「人權沒有保障的國家,沒有憲政可言」。保障人權才是衡量實施憲政的最重要準繩,我國制定新憲法,不妨先從制定「台灣人權憲章」著手。(作者是真理大學人權研究講師)



本文原載於20060603台灣日報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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