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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權利平等

■ 王蘋


國際上,各地同志們透過組織行動,積極展開爭取反歧視、工作、教育、婚姻、養育子女等等同志平權運動,讓世人關注到,同志作為社會公民所應享有一般公民的權利與義務。


荷蘭國會於二○○○年十二月通過同性婚姻平權法案,並於二○○一年四月一日正式生效,這項法案使荷蘭同性婚姻的權利義務與異性婚姻完全一致。繼荷蘭之後,比利時政府部長會議也於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通過同性婚姻平權法案的草案,使得比利時成為歐洲第二個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而加拿大、西班牙、英國、德國、義大利、法國、紐西蘭、北歐、南非、瑞士、匈牙利、巴西……,甚至美國數個州,都在這幾年間通過同志伴侶法或同志婚姻的法案,也陸續開始實行。

行政院於二○○一年二月十四日,指示法務部及外交部將︿國際人權法典﹀國內法化,以提升我國人權標準,融入國際人權體系,使我國人權符合國際公約規範。法務部及外交部亦組成專案小組,開會研商,邀集各部會代表及學者專家開會討論,於三月十三日完成第一版︿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其中新增列國家應尊重同性戀者之權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這項草案已由法務部報請行政院審查,待行政院審查通過即可送請立法院審議。然而迄今已過五年,︿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仍擱置在行政院。

曾有國外的人權團體統計,剝奪了同志的伴侶或婚姻權,等於剝奪了他們約四千五百項公民權利。相對於異性戀家庭擁有廣大的社會支持,同志家庭就顯得孤立無援了,常不免掉入伴侶之間的二人世界。對於家庭的定義和想像在沒有社群基礎下很難描繪出多元家庭的可能,也容易流於傳統原生家庭模式。家庭的定義需要重新調整並賦予現代意義,在法律的推動上,同志的權利義務亦應該有基本保障,以實踐其公民權利。

(作者為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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