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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7法新社:美法官判決反恐愛國者法案部分條款違法



美法官判決反恐愛國者法案部分條款違法



法新社 更新日期:2007/09/27 14:50 記者:張仲琬



  (法新社洛杉磯二十六日電) 一名美國法官今天判決,美國反恐愛國者法案部分內容允許政府不需合理根據,便可獲得搜索狀,是為不合法。

  俄勒岡州聯邦法官艾肯在判決書中指出,政府不舉出正當理由而進行搜索的作為,抵觸美國憲法。



  美國政府懷疑波特蘭一名改信回教的律師梅菲爾德,與西班牙馬德里火車爆炸案有關,將他拘留質問,梅菲爾德因而控告政府。官員稍後承認錯認指紋樣本,向梅菲爾德道歉,並賠償兩百萬美元。



  梅菲爾德聲稱他是因為信仰回教而成為政府目標。他在和解協議中保留挑戰愛國者法案的權利。



  他在接下來的訴訟中說,政府秘密搜捕他家和辦公室是違法的,因為他們忽視憲法對不合理搜索和扣押的保障。



  法官艾肯說,如果她同意政府的要求撤銷這起案件,她實際上就是在判決中修訂了「權利法案,這項詮釋將使權利法案喪失真正的意義,這個法庭不會這麼做。」



  她並說,愛國者法案「目前允許政府的行政部門可以無需滿足憲法第四修正案,應有合理根據的要求,任意監視與搜索美國人民。」



  二零零一年紐約與華盛頓恐怖攻擊發生五週後,美國通過愛國者法案。儘管布希政府說這個法案是「反恐戰爭」的重要武器,公民自由團體卻表示愛國者法案侵害隱私權和其他權利。



(本文原載於20070927法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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