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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住民各族作為國家的共同組成成員(或者說被國家認為是共同組成成員),有著特殊的歷史地位。在國家建構過程中,原住民各族/部落是具有完整領域、人民、文化、政治制度、社會組織、經濟形態等的「政治實體」,先於國家而存在,但卻不被如實承認,也沒有以各族/部落立場參與憲法制定的機會。由於原住民族與國家其他組成成員在根本上的差異,憲法在架構共同生活原則時,必須先承認國家之內的民族組成現況(原住民各族與非原住民)、辨識原住民族利益的分殊、調整原住民族政治自主和參與制度。而且,必須原住民各族直接在新憲制定過程中發聲。若非如此,在目前立法院與國大這種「不具民族代表性」的中央「原住民代表」制度下,我們很難期待能有一個涵蓋多元權利內涵、提供多元政府制度空間,進而重建多元民族面貌台灣的憲法。我們已經意識到,如果憲法在民族議題上沈默,那麼很可能表示憲法對原住民族採取同化的立場。為了矯正國家過去的不當施為,為現階段的生存需求提出主張,並為將來的發展開路,原住民各族不能在台灣新憲中缺席。

陳水扁總統曾經先後簽定『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及『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再肯認協定』,連任總統之後,陳水扁進一步宣示,在未來台灣的新憲法之中,將特別設立原住民族專章,因此,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成立「憲法原住民族政策制憲推動小組」,研擬原住民專章條文。

就象徵意義而言,原住民族權入憲代表著國家與原住民要重新建立關係的決心,這也是一種契約書,表示過去被不請自來的外來政權吸納的原住民,從此要共同建構這個國家;再則,在憲法中承認原住民權利,也是最終的保障,以免非原住民社會以人數上的優勢來主導立法,通過不利原住民的法案;同時,這也表達政府未來如何施政的願景,以提高原住民族的整體地位。

本專章草案是通盤檢視台灣原住民族生存之脈絡,並參酌聯合國及許多國家保障原住民族的做法後,所提出的條文,其目的在於定位原住民族與國家的關係、確立原住民族權利保障及創設保障原住民族的制度,寄望在本憲法中,實現多元族群共存共榮的目標。


下載:憲法原住民專章條文
下載:憲法原住民專章說明及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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