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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共識,何需急於行事?
■ 李安妮、李兆環、李佳燕(已辭)、周月清、周清玉、陳來紅、陳惠馨、黃長玲(已辭)、黃淑玲、張玨、張懿云、楊芳婉、蔡宛芬、劉仲冬、謝臥龍(已辭)、蘇芊玲(已辭)

對於行政院日前因通過生育保健法修正版本,所引發婦權會民間委員的辭職風波,我們認為有必要讓社會大眾更清楚明白民間委員們的態度與立場,因此共同聯名特書此文詳細說明如下:


事實上蘇院長曾於行政院婦權會第二十五次大會中明白表示:面對還有爭議的法案,行政院不應移送至立法院。而會後衛生署雖召開過一次相關會議,可惜,共識非但沒有達成,連漸趨接近的跡象都不存在,可見生育保健法的部分修法內容仍具高度爭議性。

而婦權會民間委員多次想表達的就是,對於如此具高度爭議的法案,應更為審慎討論,這不也就是蘇院長施政的核心理念嗎?但行政院卻仍在十月十八日的院會中,通過此一爭議性法案,為此,婦權會民間委員深表遺憾!

我們認為此一修正版本的主要問題出在:第十一條意欲人工流產的婦女在經過醫師諮詢,經三天後填具同意書,始得施行人工流產。

婦權會民間委員認為,「強制思考或諮詢期」是否定女性有獨立思考與自主決定能力的作法。婦女由得知懷孕開始,就不斷思考是否要繼續懷孕或是止孕,並不是茫然無知的到診所。如果再規範所謂思考或諮詢期,只是成了延誤期,毫無意義。衛生署擔憂的是,婦女未獲得充分訊息即妄下決定,或者因為年輕不懂事,而草率決定。因此,她們更需要的是專業且負責的婦產科醫療團隊,善盡告知與諮詢的義務,以及可及性、普設性的「性別平等的性教育與生育諮詢中心」,而非在實行人工流產上,加諸許多限制條件,這只可能讓更多的懷孕婦女面臨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

目前聯合國與旗下組織如人口局或世界衛生組織,都再三強調終止男性施於女性的暴力行為,如果立法內容開倒車,對我國爭取進入聯合國或爭取通過CEDAW公約,都將出現重大阻撓。

再者,現今台灣社會未婚未成年人之人工流產行為,因現行法律規定必須要監護人同意,所以這些青少年不會透過合法程序,而容易透過方便取得的藥物,自行非法人工流產,這是最令人憂心的。如果再增加強制諮詢,雖然立意甚好,但有可能把她們更推向非法地下化,故應慎思。

因此,我們認為目前行政院生育保健法修法版本除了窒礙難行,徒增懷孕婦女的困擾外,甚至是比現行優生保健法規定更為倒退的修正版本!

婦權會民間委員長期關注優生保健法之修法,是因為我們愛女人,但是更愛孩子。我們衷心希望每個孩子都是父母的寶貝,每個孩子的誕生都是被祝福與期待的,每個孩子都能健康快樂地成長。而我們堅信,有健康快樂自信的父母親,必然會有健康快樂自信的孩子。
(作者皆為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民間委員)

本文原載於20061026自由時報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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