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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7自由時報:憲法五十二條保障誰?

■ 汪平雲

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很多人都以為這是保障總統的規定,卻忽略了該條規定也寓有保護司法公信力,避免檢察官及法院捲入政治紛爭的深遠意義。

憲法第五十二條不是總統的護身符,總統沒有犯罪的特權,刑法之前人人平等。倘若任何一個總統有犯罪,當其卸任時,都應該受到刑法的制裁。

那麼,為什麼憲法要規定總統仍在位時,不受刑事之訴究呢?除了為保護國政穩定外,更重要的則是保障刑事司法的中立性。因為在位的總統,不僅有數百萬人民的支持,也有許多政敵,不論是刑事偵查、起訴、審判等任何行為,都必然會使刑事司法成為政治風暴的核心。

當總統任期屆滿後,或是總統先經罷免或彈劾解職後,表示總統已失去大多數政黨與人民的政治支持,此時啟動刑事司法的程序也比較可以保護司法免於受到政治力的干預。

所以只要翻一翻主要的刑事訴訟法教科書,不論是褚劍鴻、林山田、黃朝義、林鈺雄…等人的著作,都稱憲法第五十二條為「刑事訴訟法對人效力之界限」。簡言之,除內亂外患罪外,刑事訴訟法「不適用」於在位的總統,因此檢察官對於總統也沒有依刑事訴訟法而來的偵查、起訴、不起訴處分之權力。

法務部八十五年檢(二)字第二一八三號函也早已指出,認為若有人對總統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對此類案件應暫時簽結,俟總統卸任後,再行分案偵辦。

因此,儘管筆者非常敬重陳瑞仁檢察官,但是筆者不能不說,陳檢察官對總統進行刑事偵查,已違反了憲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更重要的是,這將讓檢察官這個「法治國的棟樑」,陷入政治風暴的無情摧殘。

詳言之,檢察官既然進行了偵查,社會大眾一定會要求檢察官說明,但是檢察官個人無論如何努力中立客觀,都勢必逃離不了各種政治攻擊。

倘若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總統並未涉及犯罪,反對總統的一方一定會攻擊檢察官遭受政治干預,無法信服。倘若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總統涉及犯罪,但因憲法規定不能起訴,這又等於剝奪被告「公平審判」的普遍人權,無意之間成為政治反對勢力的打手。因為任何刑事犯罪的真實與否,不能由檢察官片面認定,而是必須經法院審理與辯論的正當法律程序。
然而,「潘朵拉」的盒子已經開啟,我們眼見檢察官將陷入政治風暴的核心中,不得不在此時,基於憲政良知和對司法獨立的關心,向社會大眾闡明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真正意義。我們也深切期待,司法人最後仍能共同維護司法的中立客觀性,度過政治風暴的襲擊。(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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