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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2中國時報:反貪靠法治 非內閣制

反貪靠法治 非內閣制
高朗

日前泰國軍人發動政變,總理有家歸不得,這個國家恰好實施內閣制,被推翻的總理是民粹型領袖,陷入貪腐醜聞。


如果因泰國政局不穩,就批評內閣制,並不公平,畢竟實施內閣制成功的國家很多。但泰國政變至少說明一件事,寄望實施內閣制,以防貪腐,完全行不通。此種主張就像二年前以為國會減半,可以促進國會效能,一樣的荒謬。



從九月初凱道靜坐,媒體不斷傳出一種退場機制,是以實施內閣制換陳總統下台,或以實施內閣制換取施明德先生停止靜坐。



這種「條件說」不論出自好心或謀略,基本上模糊了整個反貪運動。試問民眾冒雨靜坐,為了什麼?為了修憲?還是陳總統下台?如果犯錯的是總統,為何憲法要成為替罪羔羊?反貪腐與修憲是兩件不同的事,如果交換,不僅模糊反貪腐的焦點,且有愚民之嫌,也難怪民調顯示,有七成以上民眾反對這項交易。



新興民主國家在轉型過程,貪腐源自法治不彰,與採行內閣制、總統制與雙首長制,無必然關係。如果不解決法治問題,憲法就算改為內閣制,貪腐照樣橫行。如果檢調司法不獨立,即使總統不貪,總理或行政院長握有了實權,難道就不貪嗎?所以,處理貪腐,須對症下藥。權力重心在總統或行政院長,不是關鍵。



從威權過渡至民主,若只是執政者產生方式的改變,不能保證清廉。民主國家領導人一樣容易腐化。當掌權者有幾百萬選票做靠山,有時心態比威權統治者更為倨傲,民選皇帝的心理,讓他們以為法律是給人民遵守的,自己不受束縛。他們也可能與威權統治者一樣,濫用行政資源,干預司法,破壞法治。所以,民主化過程,深化法治不僅在法律須符合民主程序與正義原則,更重要的是讓掌權者順從於法律,而不能高過於法律。不然,民主化的結果,法律仍是統治者的工具,只有無權無勢的人必須守法,這樣的民主是最糟的民主。



很可惜的是,近年台灣民主發展格局越來越小,因為我們把民主的標準放在最低門檻--擴大政治參與。好像政治參與是民主的終極目標,忽略了民主必須養成公民自主、負責的意識,更須強化法治,讓執政者難以踰越雷池。在健全的公民社會,政治人物不可能像巫師一樣,靠著念咒語煽惑民眾,就能吸取大量選票,牢牢掌握權力。



二千年政黨輪替,外界賦予陳總統很多期待,如今聲望跌至谷底,面臨下台危機,與他輕法治、重權術有關。從執政以來,陳總統即挑戰憲法,建立少數政府,遊走法律「巧門」,他還笑這部憲法是「烏魯木齊」,卻未意識操弄法治的後果,可能遭到反噬。



近來陳總統發現倒扁聲浪節節升高,開始強調自己是中華民國憲法選出的總統,必須依循憲政程序才能下台,民進黨與政府領導人也大談法治的重要。他們講得全沒錯,問題在他們忘記了「子率以正,孰敢不正」的道理。守法不應只是人民與在野黨的責任,政府所行所為,應為人民表率。不要平日玩法弄權,等民眾圍逼過來,卻疾言厲色,要求民眾守法,這不是很諷刺嗎?



法治是雙向的,從上到下,無論貧富,有權無權。台灣轉型過程,法治的失敗反映在民眾對司法不公的印象揮之不去,許多人感覺有辦法的人,法律會轉彎。執政者平日不向上提升,沈溺於威權遺留下來的方便,讓法治繼續墮落,貪腐滋生。事發卻又推諉給舊政府,全無自省能力。



目前很多人把最後一線希望寄託在司法檢調單位,他們是民主體制內最後一道自我校正的防線。他們必須儘速針對陳總統及其家人所涉弊案,公正、客觀、勇敢的調查清楚,還原事實真相。檢調不能哪邊壓力大,靠向哪邊,更不能預設有罪或無罪的結論。陳總統有責無責,關鍵在證據,唯有證據才能服眾,也才能化解眼前的危局。



現在時間十分緊迫,反貪腐運動不會自動停止。這股怨氣不是找憲法作替罪羔羊,可以解決,也不是搞族群動員,可以解決,而須倚靠民主體制內代表公正的司法力量的自覺,站出來釐清不怕得罪任何一方的真相,才有可能解決。為了台灣民主不要掉入混亂的漩渦,大家仍抱持最後一線希望,希望司法發揮積極作用。(作者為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



本文原載於20060922中國時報A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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