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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11台灣日報:請尊重人民修改憲法之基本權

請尊重人民修改憲法之基本權◎王思為

憲改不是政黨間權力之爭是國家架構與方向不修憲馬如何能侈言拚經濟?

  1793年6月24日的法國憲法中,人權宣言(Declarationdesdroitsdel'hommeetducitoyen)的第28條明白地表述了人民對於憲法修改的民主制原則:「國民始終享有複審、修改和變更其憲法的權利」(Unpeupleatoujoursledroitderevoir,dereformeretdechangersaconstitution)。

這部人權宣言不僅確立了「主權在民」的原則,更成為數百年來法國制定新憲時的基本綱領。然而相較於三百多年前的法國,今日的台灣對於憲法的認識仍然是懵懂、模糊的,似乎還對於憲法抱持著它是一方不可碰觸的、神聖法律禁地的態度。這點,由近日來對於修憲爭議的沸沸揚揚中可見一端。

馬反對修憲侵犯人權

  當然近日來的修憲爭議,是由跨黨派立委們討論國會席次問題時,因而引發的王馬失和爭議,才使得憲改議題格外地受到社會各界關注。馬英九主席維持其一貫的「修憲頻繁」基調反對任何修憲,並在國民黨智庫所舉辦的憲政研討會中提到美國從一七八七年制憲至今,二百多年來一共修憲十八次;他更提及頻頻修憲,比較常見的是東歐新興民主國家云云。馬主席的這番說法,目的自然是為了阻擋修憲,壓制國民黨內對於憲改的討論,因為他認為目前所使用的這部憲法是完全適合於台灣的憲法。雖然馬主席認為現行憲法沒有需要修改及討論的必要,但卻又提出以「大法官解釋」、「立法」跟「形成憲政慣例」這三種方式,意圖繞過正常的修憲程序來解決我們現行憲法中所存在的問題,不過這些取巧的方式終究還是得被框限在目前憲法的架構之中,因為任何人也都無法逾越憲法來無中生有,去解釋、去運作出目前憲法中所沒有規定的事項。

因此,馬主席以主觀的個人喜好來判別有無憲改的必要,除了有違民主精神之外,他所謂的這些行憲建議不僅是過於天真、更反而有造成毀憲的危險;他強硬的反修憲態度,更是有侵犯人民修憲的基本權之虞。

憲法不週延經濟不興

  如果說,我們目前所使用的憲法是一部能夠與時俱進的、擁有一貫脈絡的完整憲法,我們對於憲法的修改與否自然可以沒有急迫性;然而當台灣歷經長達43年的動員戡亂時期(1948-1991)的憲法空窗過程,之後又因為種種內外因素無法針對核心的憲法議題作出適切的處理,以增修條文的方式壓過憲法本文,造成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間的架構繁複、政治制度設計的不精準、人權保障條款的貧瘠,導致國家機器的運作效率不佳、國家競爭力被拖累、社會保障的機制闕如、弱勢族群的權益不彰,這些在我們的憲法上應該要儘早被處理的議題繼續地被延宕推遲,未來台灣的經濟怎能擁有健全的體質、民生怎能有完全的照顧?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的大架構與大方向,這些原則的漏洞沒有填補、修繕,馬主席又如何能信誓旦旦地侈言拚經濟、拚民生?

  又從各國的修憲經驗來看,愛爾蘭自1937年制定憲法以來,總共進行了27次的修憲;法國的第五共和憲法自1958年至今也有19次的修憲成功(未成功的有8次),且於2005年在憲法前言中納入了環境權專章(chartredel'environnement);德國從1990年以來共修了23次憲法;比利時自1996年至今也已修過了20次憲法。

修憲提升國家競爭力

這些國家都是進步的民主國家模範,他們不僅有需要的時候就修憲,其所擁有的雄厚國家競爭力在相當程度上亦是源自於憲法的活力使然;此外,美國1787年9 月17日的憲法本文只有7條(因為美國屬於聯邦制,所以大多數事項都由各州的聯邦憲法所掌理,合眾國憲法不用規範地巨細靡遺),加上27條的憲法修正案,在比例上其修憲的程度早已超出本文接近3倍,修正的幅度可謂世界之冠。這些國家之所以進步、之所以迷人,在於他們都能針對自身憲法的缺失廣納建言、適時地提出修正,這些國際間的優良憲改典範,自應是自詡有國際觀的馬主席所不該視而不見的。

  憲改絕不該是一場政黨之間的零和競賽,更不該是藍綠的權力鬥爭;而應該是一場在面對無可避免的國際競爭壓力之下,台灣人民對於國家未來前途所預做的升級準備工作,這項工作是絕對是必要的。

尤其當全世界的大多數國家都在積極地經由憲政改造從事提升治理(governance)能力的同時,台灣作為民主的模範國之一,更是沒有理由不趕緊跟上其他國家的腳步!(作者為總統府諮議)

本文原載於20060511台灣日報第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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