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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台灣老人的基本人權

■徐慶發

  最近國內傳出祖母殺死孫子的驚人事件,令人覺得老人問題值得社會重視。


  在1951年,台灣65歲以上的人口只有19萬3千人,占總人口的2.5%,1993年9月達到總人口的7.1%(1,485,200人),正式邁入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界定的「高齡化社會」。在1999國際老人年時,聯合國強調,每12個人中就有1個65歲以上的老人,到了2050年時,估計每5個人中就有1個65歲以上的老人。因此國際老人年的訂定,就是希望世界各國共同合作打造一個「不分年齡,人人共享的社會」。依照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1996年的推估,2011年時將上升至10%,2036年時將達到21.6%。台灣老年人口從10%上升到20%所需時間僅21年,遠較日本24年、芬蘭48年、德國54年、丹麥61年與瑞典85年的速度更快,政府不得不重視老人的基本人權問題。

  根據內政部(2003)公佈的最新資料顯示,台灣老人人口截至2003年7月底止,老人人口已達205萬餘人,占總人口比例9.12%,男女平均餘命為72.28及77.97歲。復依行政院經建會的預測,65歲以上老人口比例將由2002年9.0%,至2011年增為10.4%。根據內政部統計處統計,於93年4月底止,計有22,626,589人,其中65歲以上有2,108,593人占總人口數的9.32%,至2032年老年人口將占總人口的20%,每5人中有1位老人。至2051年達29.8%,每3個人有1名老人。近10年來平均每年約增加6.6萬老人,高齡化社會特徵愈益明顯,如此劇烈的人口年齡結構變動,勢將衍生出諸多的社會與經濟問題,值得深入探討。老人本身、家庭、民間團體、政府機關都有及早因應之責任。上述老人殺死孫子的事件,正反映出家庭經濟困境衍生出的社會問題。

  目前國內僅中國人權協會每年針對國內老人人權進行問卷調查。在研究工具(問卷)的設計上,該問卷乃參考「聯合國老人人權原則-為延長的壽命增加活力」而編定,內容包含五大基本範疇:基本人權、參與、照護、自我實現、尊嚴。

  「基本人權」此部分的指標在評估老年人在基本的食衣住行、育樂活動、公共空間、以及經濟安全上得到保障的程度。「參與」部分,鑒於老年人是整體社會的一份子,而且在心理的發展上也有歸屬感(senseofbelonging)的需求,更重要的是需要持續地感覺有用(usefulness),而不是被排斥、被遺忘、被嫌棄的。因此這一部分在評估老年人在社會參、政治參與、世代參與(與不同年齡層的人有交流分享的機會),以及身為有影響力的一群社會人的權利之受保障的程度。「照護」部分,照護是目前台灣地區在老人人權的領域中,較受到注目的一個次領域(sub-field),所以能有較細緻的探討。此一部分主要在評估老年人是否在自我照護、家庭照護、社區照護、機構照護各方面,能享有適切的、有品質的、人性化的、合於其本身文化價值觀的選擇;能享有尊嚴的老化過程及臨終和死亡;並能獲得充分的法律保障。「自我實現」部分,因為自我實現並非是年輕人的特權,而是所有人的一項重要心理需求。社會必須提供足夠的資源及支持,使得有意願的老人能享有受教育、工作、持續成長、照自己的時程表安排人生、及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的權利,此一部分主要在評估老年人在這些方面權利受到保障的程度。「尊嚴」部分,所有的老年人,不論有錢沒錢、健康或失能,都有免於歧視及虐待的權利,此一部分在評估老人在這些方面權利受到保障的程度,以及法律在預防及處理受虐老人案件時之效能。其中更特別強調,老人應有工作的機會,在各項基本需求上獲得滿足。

  因此,老人人權是社會權的重要一環,也是國民最基本的生存權利。台灣目前由於人口持續老化、家庭型態轉變以及全球化趨勢下產業與經濟發展面臨嚴峻的挑戰,如何使老人人權獲得保障不只是個人的責任,也是國家應該從整體社會安全及福利制度的建構,妥為因應的重要課題!

(作者為明新科技大學助理教授)
本文原載於20060418台灣日報第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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