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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憲研修 農業不應缺席

■郭華仁
台大農藝學系教授,台灣創新農業學會理事長

  我國憲法制定於六十年前的大陸中國,歷經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以及七次的增修,不合時宜久矣。
現在不論官方或民間憲改的呼聲日高,實際行動也逐漸展開。針對人權議題,二十一世紀憲改聯盟已召集原住民、婦女、兒童、教育、法律、環保、勞工等相關團體加入討論的行列,但未見農業社團參與。


  或以為憲法干農業底事,實際上憲法對農業有若干著墨。第一五三條確立國家應實施保護農民的政策,制定農民的法律,以改良農民生活,並增進其生產技能。就農地而言,第一四三條規定國家分配與整理土地,應以扶植自耕農為原則。

  當初施政者與本土地主毫無瓜葛,因此憲法得以強施於本島,讓佃農獲取農地完成土地的分配;後來自耕農耕種所得被政府巧立名目,以超過三十%的比率徵稅,對農民的功過自有斷論。

  然而事關國本的農業,目前正面臨永續經營的危機,一則山區水土是否得以保持,另一是農地零碎化的趨勢能否抑止;前者國土復育條例已有解決方案,後者則因長期以來政府允許農地蓋農舍,農舍的認定不完善,導致田地興建住宅的風氣日盛,而於今猶烈;若不處理,將來或無完整的農區來生產基本糧食,有朝一日可能危及國家興存。

  就農業科技而言,憲法第一四六條提到國家應以科學技術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工業化。增修條文第十條也要求推動農漁業現代化。
  
  按本島農業科技發展其來已久,上世紀初就有大型農機縱橫廣大蔗田中,各地農改機構也陸續成立。五十年前開始,化肥與農藥的使用漸普及,各類蔬果品種陸續推出。經由農業專家以及農民的努力,農漁業生產技術不斷提升。然而半世紀以來科技的農、工業生產嚴重污染環境,農產品是否安全,舉國皆憂;農業科技或許有助農民,農業問題卻已非單純科技可以解決。鄉村自然環境不斷惡化,很難吸引年輕人回鄉。若不亟思改善,老農凋零後農村成為廢墟也不無可能。

  扶植自耕農與農業現代化的舊憲標的已經達成,今後的主軸是如何生產安全食品,建設優質田莊。
我們需要深度而周延地討論新的農業遠景,凝聚共識提請憲法學者刻下堅如磐石的文句,做為爾後農業施政的方針。關心農業問題的朋友,盍興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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